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和第一百八十七对应民法典法条)

2022-09-14 法律法规

赠与能撤销吗

如果赠与合同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不具有道德义务性质,赠与合同未经过公证,并且赠与行为未完成,那么赠与合同可以撤销。但在法律规定的受赠人有过错时,即使赠与行为已经完成,该赠与合同也可以撤销。

赠与合同有多种类型: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的赠与合同;具有道德义务等性质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仅有双方签字的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并非可以随意撤消,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的赠与合同,具有道德义务等性质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以任意撤销,受赠人可以请求赠与人继续履行赠与合同并支付赠与财物。

如果双方签订不属于上述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后,赠与行为并没有完成,比如赠与的标的物是房产、车辆,需要在赠与合同签订后,履行登记手续,若双方没有进行登记的,那么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另外,如果双方签订赠与合同后,即使赠与财物完成登记,只要受赠人的行为符合以下几点,赠与人仍然可以撤销: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需注意,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和第一百八十七对应民法典法条)

1元转让股权什么意思

一元转让股权即以一元的价格出售变更自己的股权,多见于国有企业以一元的价格受让净值产为负的股权。一元转让股权的优势在于:在转让资不得抵债企业的股权过程中,转让双方无法以标的企业的实际负资产计入投资相关科目。对比无偿转让股权即0元作为转让价格,在企业所得税计量中会将此行为认定为赠与行为,不利于企业的整体税收筹划。

首先,如果是0元转让股权,很有可能被认为是赠与行为。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在赠与的财产权利转让之前赠与行为是可以被赠与人撤销的。但如果我们是以一元转让股权,只要没有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它就是合法有效的转让行为,不能随意被撤销。其次,有的人为了逃避债务而0元转让股权,及时办理了工商登记,仍然可能被撤销;但是如果是净资产评估价值为负,采用1元的价格转让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最后,0元转让股权和1元转让股权同样面临税务审查的问题,但是对比0元,1元转让股权的合理性大一点。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扩展资料:

股份股权股票的区别:

股权是不同组织形式企业的股东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股权源于投资财产的所有权。投资人向被投资人投资的目的是营利,是将财产交给被投资人经营和承担民事责任,是有限授权性质的权利。授予出的权利是被投资人财产权,没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权利和由此派生出的权利就是股权。

股权派生出股份和股票

股权是本,股份与股票是标。股权随企业出生而存在;股份随着企业规模扩张,价值估值,增资扩股等不断明晰和增加;股票则是企业上市后才产生的,不是每个企业都有股票。

股权是财产权力。是基于股东地位而可对公司主张的权利。股权的主体是股东。不论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可以成为股东。股权强调的是权力,股权是股份及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份及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力。股权界定股份,股票的质量和数量。股份、股票使股权的价值和权利得以实现。

股份是资本份额。股份一般特指股份公司的股权,代表对公司的部分拥有权,可分为普通股、优先股和未完全兑付的股权。

股份一般有以下三层含义:

1、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成分。

2、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3、股份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

股份是股份公司均分其资本的基本计量单位,对股东而言,则表示其在公司资本中所占的投资份额:

1、股份是股份公司一定量的资本额的代表。

2、股份是股东的出资份额及其股东权的体现。

3、股份是构成公司资本的最小的均等的计量单位。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内容是什么,要怎么解释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赠与的任意撤销及其限制的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既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然而,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道德也是一种冲击。因此对赠与的撤销应有如下限制:

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换句话说,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限于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而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间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

赠与能否撤销?

一般情况下赠与财产只要权利尚未转移就可撤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司法解释

合同法186条是关于赠与合同撤销的规定。

其中第二款是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可撤销的规定。

关于这一条,目前合同法的四个解释中,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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