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财务管理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济法的案例分析及答案
1、丁某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
【依据】《担保法》第18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9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2、丁某应偿还2万元。
【依据】《担保法解释》第30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3、丁某可以向王某追偿。
【依据】《担保法》第31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经济法的案例分析
1 , 价格上涨不能算是不可抗力。这叫情势变更。
2,农贸公司解除合同的主张不能成立。因为合同的原则是促进交易,除了合同法规定的七种情况以外,其它的因素不能主张合同解除。
3,正确,定金是对合同成立之后的履行进行了担保,违约金是对违约行为的征罚以及造成的损失进行弥补。
4,本案不存在履行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还可以主张,那就是对合同约定的预付定金可以不予支付。
5.假如农贸公司有证据证明外贸公司无力给付价款,则农贸公司可以享有履行不安抗辩权。
6,在质量方面可以按行业标准执行,在履行期限方面可以按交易习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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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深圳厂商的诉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涉及到法律的表现代理,因张明原本为该公司业务员,用人单位既没有公告其离职,也没有回收有盖章的合同,张明冒充公司代理报复公司,深圳厂商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可以认为张明是服装贸易厂的业务员,因此构成表现代理,故深圳厂商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第二,张明的行为构成合同欺诈,但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张明签订虚假合同的目的是报复原单位,在虚假合同签订中并没有非法获取利益,故不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要素,但因为其虚假合同会导致原单位经济损失和商誉受损,故张明行为构成了合同欺诈,违反了民法通则里诚实守信原则,故张明承担对服装贸易公司的损失的赔偿责任
经济法案例分析求答案
区分原则,张三与李四买卖合同成立;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李四取得所有权;银行与张三的抵押合同生效时,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而取得汽车的抵押权尚有争议;李四已取得汽车所有权,有权要求张三协助变更登记,亦有理由拒绝银行实现轿车的抵押权。
经济法案例分析
1、时某属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保证人?
时某在其担保的范围内属于属连带保证人,超过的部分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因为,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方式的,或者约定不明的,推定为一般保证。
2、他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只有一般保证才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没有先诉抗辩权。
所以他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1)\(2)两问均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均明确入帐。
(3)问自己去搜吧
2.
(1)约定无效。属于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合同法》中有规定的。
(2)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规定“经营者不得已大厅告示等任何方式规定对消费者不利之条款,否则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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