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贿赂案例(商业贿赂案例最新)

2022-09-14 法律法规

有没有商业贿赂导致企业灭亡的案例

讲到“商业贿赂”,这里有一个典型的案例,也就是美国德普公司在中国的贿赂案。“德普贿赂案”发生在1991年底到2002年12月,当时,总部设在美国的天津DPC有限公司为了获得全国各大医院的业务订单,在中国的某些医院以现金支付手段向医院的化验员和医师进行贿赂,以此让医院同意使用德普公司的产品和服务。在这期间,天津德普公司的行贿金额总计达162.3万美元,同时,公司从中获益200万美元。美国司法部门经查实,认为该行为已经触犯了其国内制定的《反海外贿赂法》,并对该公司进行制裁,共对天津德普公司共计罚款约480万美元。然而,令人更加惊讶的是,德普商业贿赂案发后,在医疗器械业内人士眼中,却是波澜不惊,认为这只是小事一桩。商业贿赂已经渗透到了许多领域,确实到了非重拳治理不可的地步。

汽车销售公司以保险费返还名义收受保险代理机构商业贿赂案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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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其他贿赂形式。针对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

中国典型商业贿赂案案例:

案例一大连沛华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自2008年5月至2008年8月间,在与相关公司进行的10笔货运代理业务过程中,采取给予相关公司相关个人好处费的方法,作为增加其营业额的手段,涉及总营业额152227.75元。

静安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其处罚款150000元。

案例二上海海中洲沈家门渔港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于2007年开始将燕鲍翅业务承包给郭某个人经营,并与郭某达成补充协议,收受郭某在每月分成比例之外额外奖励给推销燕鲍翅服务员的促销费用5556.5元,未如实入帐。

杨浦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没收其违法所得5556.5元、罚款10000元。

案例三北京丹青华瑞科贸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在支付给对方单位相关人员人民币13000元后,实现了销售给海军某工程指挥部136000元计量仪器的销售业绩,违法所得28256.47元。

闸北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没收其违法所得28256.47元。

案例四上海正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为增加国际货运代理业务量,分别与施振华(另案处理)等3人达成口头约定,对上述三人提供的业务支付2%的现金“退佣”。2008年1月起当事人共从上述三人提供的业务中获利20088.95元,并按约定支付现金给三人,未如实入帐。

虹口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没收其违法所得20088.95元、罚款10000元。

案例五施振华收受他人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于2008年1月底,与上海正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达成“退佣”2%的协议后,自2008年1月至2008年7月间,当事人共向上海正茂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国际货代业务144685.67元,按约定收取该公司给予现金回扣3000元用于个人消费。

虹口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

案例六上海神舟商旅酒店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为扩大商务客市场,获取更多交易机会,根据入住客房数、天数等,以“佣金”名义支付现金给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宾馆销售经理或旅行社负责人等个人作为回扣。自2008年4月至9月,当事人支付相关然那员回扣46712元,实现客房收入226530元。

徐汇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例七上海生大医保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在向杨浦区牙防所和杨浦区中心医院销售自产“一次性使用口腔器械盒”的过程中,以“劳务费、会务费、赞助费”名义帐外暗中分别支付给牙防所和医院现金贿赂138172.6元和10120元。

杨浦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

案例八上海马良广告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自2007年底到2008年年初,采取向上海光大会展中心、淮海国际广场物业部等相关人员支付现金贿赂23000元的方式,获得为期6年的相关地下车库广告灯箱业务,前述现金贿赂款均由当事人业务员直接用各类餐饮发票来冲抵入帐。

徐汇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例九上海贻和图书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为销售教材,先后多次用财物和其他手段向上海电视大学、上海理工大学等三名工作人员(均已判刑)行贿,共计153290元。

杨浦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50000元。

案例十甘仁勇商业贿赂案

当事人身为某国际货运代理公司业务经理,为收受回扣,将本单位货运业务交给其他货运公司,并按经营额4%提取回扣计38000元。

商业贿赂案例(商业贿赂案例最新)

谁有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商业贿赂案例!急急急急急急急

当事人在2007年6月,为了扩展“交强险”业务市场份额,在为出租汽车(五座以下)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险种业务时,采取降低标准收取保险费的方式,给予出租汽车车主(被保险人)一定比例的优惠,严重扰乱了保险业市场秩序。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商业贿赂行为。根据《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条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罚款5万元,上缴国库。

商业贿赂罪立案标准是什么?贿赂罪的定义是什么?

有犯罪事实,达到法定数额,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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