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将影响婚姻生活(民法典 婚姻法对生活的影响)
民法典的实施,对我们的生活有何影响?
民法典的诞生就是为了保护我们每个人拥有更好的权利和义务。所以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感谢他的诞生。那就是我们每个人的正义天使。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只要我们每个人都遵循里面所说的。那么这个世界就会明亮了很多。它对我们的生活影响太大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我们来看看有哪一些对我们的生活比较影响大的:
第一条 离婚冷静期
这一条就有一点争议大了,我在这里也简单的说一下,因为我之前也有一篇是针对这这一条规定所展开说的。今天就说他其中的好处吧:离婚冷静期主要的好处就是那些因为冲动而离婚的人,有这么一个月的时间可以在冷静的思考,万一他们不想离婚了呢?
第二条 孩子给游戏大额的充值
可以退款,这一条就真的太人性化了。不难看到,现在的孩子很多都在上了近视眼镜,除了认真学习的学生之外,还有很多是打游戏的小孩,他们玩的都是父母的手机去打游戏,有的也有自己的零花钱去充值游戏。当然这里的大额充值是大到什么程度都不知道了,所以即便可以退款的情况下,父母还是要多多监督自己的孩子。
第三条 在职场校园被性骚扰
面对性骚扰,要勇敢的说不,背后有法律帮你撑腰的。一定要说出来,不要让那些可恶的禽兽活的那么潇洒,应该要受到应有的惩罚。
第四条 高空抛物
现在走在路上也是杞人忧天了。要么就是道路坍塌,要么就是被人砸到东西。现在法律规定等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伤,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这几点我认为是在我们生活中经常发生的影响比较大的,其他的还有很多你们自己去看吧。
《民法典》的新规,对于夫妻之间有什么改变?
婚姻关系是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关系,正如古罗马哲学家西赛罗所说,婚姻是社会中的第一约束。
两个人一旦结婚,便会确立彼此之间的夫妻关系,即财产和身份方面的一种特殊关系,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些责任、权利和义务。
男女之间的夫妻关系并不只是观念上的,更不是男女生理差异之间的简单结合,这种关系是需要法律确认的。因为一对曾经素不相识的男女,通过某种精神上的契合,就建立起紧密的身份和财产关系,若不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认可,对社会伦理来说将会造成巨大的挑战。
正如德国哲学家黑格尔所言:婚姻实质上是伦理关系,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
我国《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便废止,《民法典》将挑起调整婚姻关系的大梁。也就是说,今后确认夫妻关系首先需要符合《民法典》的规范,并得到其所规定的程序的确认。
根据《民法典》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
婚姻关系的确立,标志着男女之间建立起夫妻关系。
而夫妻关系又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即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典》调整夫妻关系也便主要从这两方面着手。
01《民法典》如何调整夫妻之间的身份关系
1、确认夫妻之间在家庭关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在现实生活中,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很多夫妻在家庭生活中很难实现事实上的平等,这里所说的平等应该是一种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结合我国历史现状,《民法典》也进一步确认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这一点在我们国家做得是比较好的,反观西方那些标榜女权的社会里,女性嫁人了还要随丈夫姓。
2、确认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夫妻之间具有抚养义务是社会伦理所认同的,不论是公法还是私法对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都进行了确认。
诸如夫妻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甚至抛弃对方,刑法会认为这是一种不作为,严重者还会构成遗弃罪。这次《民法典》又再次明确,夫妻之间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3、明确夫妻对未成年子女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也就是说,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并不是某一方的权利,双方都享有。同时也应该共同履行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这种权利和义务不应该不只限定于婚内,离婚后照样适用。
02《民法典》如何调整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
1、对夫妻之间因日常生活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确认
夫妻在一起生活,是建立在一种特殊的身份关系之上的。《民法典》明确,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
约定的除外。同时,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如何理解呢?
诸如夫妻之间为了日常生活所做的开支,只要双方没有特殊的约定,那么一方的开支对另一方是有效的。比如我家里缺一台电冰箱,于是我花钱买了一台电冰箱,我实施的这一行为对我老婆来说也是有效的,也就是说我买和她买是一回事。
但是,我要是将家里的财产过户给别人,且不属于日常生活所做的开支,那么我的这一行为对老婆来说是无效的,我或许构成转移婚内财产,老婆是可以向法院主张婚内财产分割的。
对于上面所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该如何理解,举个例子就全明白了。
比如我今天全款买了一辆20万的车,并完成了交付,老婆发现后不愿意了,找4S店要求退货,说我实施的买车的行为她不知道。在这个例子里面,4S店就是善意相对人。也就是说我买车后,我老婆针对我买车的行为是不能对抗4S店卖车给我的行为的。
反之,若她可以对抗,那4S店将无权把车过户给我,同时也增加了4S店审查我老婆是否同意买车的义务,这显然不符合商业规范。
2、列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夫妻一起生活,那到底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民法典》也给予列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同时明确,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不过,这里所说的夫妻共同财产可是有个大前提的,只限定于婚姻存续期间,也就是说婚前和婚姻关系终止后的财产不应该包含其中。
当然,男女双方是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
注意!这种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口头上的约定可是无效的哦!
3、列明夫妻之间的个人财产
《民法典》在列明共同财产的同时也列明了夫妻之间的个人财产。以下财产归夫妻一人所有:(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以上列明的财产不设定任何的前提,也就是说无论婚前还是婚姻存续期间以及婚姻关系终止后,都属于其个人财产。
4、夫妻双方共同债务的处理
近些年,离婚率居高不下,夫妻间共同债务一直是很多人讨论和关注的热点话题。
所谓的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也就是说夫妻共同债务来源于两个方面:第一个是双方签字同意以及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另一方面是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另外,对于那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有人说相对人要是不知道怎么办?
其实这是增加了那些约定婚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妻的告知义务。即夫妻之间内部的约定不得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若相对人不知情,夫妻也未告知,则可以主张夫妻共同清偿。但是理性人一般都会告知相对人,本夫妻之间有财产方面的约定。
5、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该不止限定于婚姻关系终止后,《民法典》明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遇到下列情况,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其实上述内容是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的内容提高到了立法层级。
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出现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损害另一方的财产权利,或一方阻碍另一方合理、合法处分共同财产的的情形,《民法典》这样规定也是为了适应现实生活的需要。
《民法典》在婚姻家庭编对夫妻关系的规范主要就是上述内容。对于每一对夫妻来说,知晓并弄懂了《民法典》对夫妻之间在财产和身份关系上的一些规定,对指导夫妻生活,主动运用法律解决夫妻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将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最新的民法典颁布后,婚姻家庭规则将发生哪些重大变化
法律分析:增设了收养相关的原则性条款以及亲属的相关规定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去掉了晚婚晚育的规定。目前人口结构老龄化,新增人口在减少,国家已经不鼓励晚婚晚育了。禁止结婚的情形有变化。禁止结婚的情形中去掉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内容。毕竟医学在发展,而且对于所谓的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也没办法完全列举,不具有可操作性,更重要的是疾病也不应该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不应该因身患疾病而剥夺拥有婚姻的权利。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有变化。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删除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内容。也就是说疾病不属于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任何人都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因疾病而被剥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走近民法典,民法典会怎样影响我们的生活?
66年的时间,经过了多少次的挫折,经过了几代人的期盼,民法典终于走进了我们的视线,走进了我们的生活,这是我国第1部民法典,它象征着一个新征程,它象征着一个新生活,它象征着我们能得到更好的保护,民法典就这样用一种非常低调的姿态来到了我们的身边,很多人都不明白美英法典的重要性,也不了解民法典将会对我们的生活有着怎样的影响,下面就从几个方面谈一谈,我们很可能因为民法典的出台而得到的一些更对我们有利的东西。
要嫁妆将是违法的
很多爱情是被丈母娘和天价嫁妆打败的,在婚姻当中,男女双方有了爱情,但是娘家人却提出了要天价嫁妆,让很多年轻男士从此被金钱所打败,也失去了拥有爱情的资格,但是民法典中有明确的规定,再以结婚为由头,然后向男方索取天价嫁妆,这将是触犯法律的,而且会有相对的刑法出现,我感觉这一条会对我们今后的婚姻生活,以及会对未来的年轻男女,在结婚这件事情上有一个好的引导,起到个正能量的作用。
父债子还已成过去式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父债子还也是一直被人们约定俗成的,但是在民法典当中,明确的规定了父债子还,夫债妻还,这是并不合法的一种行为,其实我认为这样的规定是正确的,即使是父子,即使是夫妻,另一方也是一位具有执行力并且是一个社会自然人,他所犯下的错误为什么要让他的直系亲属来承担错误的结果呢?这是不公平的,这也将会影响到我们每一个普通人。
小区共有财产以及收入属于业主
在我们居住的小区,电梯房广告的费用,停车场收取的费用,以及小区共有财产所有设施的收入,都是归全体业主所有,我们应该为这一条民法典点赞,这真的会影响我们每一个所在小区业主的生活,并且是好的影响是让我们能够更有底气的说出我是小区的业主,这个小区的一切都与我有关系,也都与所有业主有关系,而不是再去听那些物业的。
民法典实施后,对离婚有哪些影响?
相对于婚姻法来讲,明年实施的民法典进行一些修订,对离婚也有一定的影响。因涉及到的问题较多,无法全部讲清,作者重点从读者最关心的两个方面家介绍一下:一是对离婚程序的影响,二是对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
一、对离婚程序的影响:
1、协议离婚由“即申即离”到设置“冷静期”
在现行婚姻法制度框架下,只要夫妻双方就离婚事宜、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的,双方亲自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民政局对离婚申请的审查基本为形式审查,分分钟就可以把离婚证申请到手,也就是所谓的“即申即离”。
相对而言,民法典则对协议离婚设置了“冷静期”,目的显而易见,是为了减少轻率离婚情况的出现,进而稳定婚姻家庭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的规定,协议离婚的,从民政局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在这期间是可以撤回离婚申请的,这便是“冷静期”。过了“冷静期”后,还得在30天内再次申请发给离婚证,才能成功离婚;不然则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2、明确了再次诉讼离婚应当准予的条件
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一方第一次起诉离婚时,只要一方主张婚姻没破裂,法院出于审慎考虑一般判决不准离婚。想要再次起诉离婚,必须经过六个月才能重新提起。最为关键的是,如果一方再次主张婚姻没有破裂,法院依然可能判决不准离婚。那下一次起诉离婚,又必须再间隔六个月。
比较而言,对于如上所述诉讼离婚中出现的“久调不判”的问题,民法典对于再次诉讼离婚,清清楚楚地写明了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即根据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敲黑板划重点,条件为:又分居满一年的。
3、婚前隐瞒病情,可申请撤销婚姻
婚姻法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四种,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有病婚后未治愈、未达法定婚龄。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有一种,即胁迫结婚。民法典将无效婚姻中的“婚前有病,婚后未治愈”改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之一,并且具体要求也变为“婚前有病,且未如实告知”。
二、对离婚财产分割的影响:
1、增加了离婚无过错方有权申请损害赔偿事由的兜底条款
现行婚姻法对离婚无过错方主张损害赔偿事由的规定系穷尽式列举,即只有在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该四类事由导致的离婚中,无过错方才有权利申请损害赔偿。
对比来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事由除上述既定的四类情形外,还增加了兜底情形,即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这一变化扩展了离婚无过错方申请赔偿的适用范围,充分回应了复杂多变的现实需求,更加有利保障了婚姻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2、对夫妻共同债务,确立了共债共签原则
婚姻法规定,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配偶如果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不想承担该债务,需要配偶来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不属于共同债务。民法典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认定,或配偶事后予以追认,否则即视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债主如果想让夫妻双方共同偿还,债主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3、扩大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等收入为共同财产。民法典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将“劳务报酬”、“投资的收益”这两项收入列为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4、确立了“照顾无过方”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确立了“照顾无过方”原则的法律地位。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个意见中确立了“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仅限于住房,且在2001年修改《婚姻法》时并未上升为法律规定,导致各地法院不敢大胆运用。民法典确立的“照顾无过方”原则,明确列为法律条款,并适用于分割全部夫妻财产,出轨行为等过错也就成为少分共同财产的的法定理由。
结束语:
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不仅提供了夫妻双方关爱、忠诚等价值需求,同样承担着扶老携幼重要的社会功能。国家保护婚姻家庭,不仅保护基于婚姻而产生的夫妻关系,同时保护由此产生的父母子女、近亲属关系等。说一千道一万,婚姻不仅是两个人的事,互相包容好好经营才是正道。
民法典婚姻法将对我们的生产生活产生哪些影响?
民法典是对我们日常生活的规范。
因此也会对我们的婚姻和家庭等日常生活产生非常重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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