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交通法规新规定(2020年交通法规新规定有哪些)
2020年的新交规及政策有哪些规定?
1、全国高速公路实行分段式计费
2020年1月1日0点起,全国高速公路将陆续调整计费的方式,从之前的“一次性汇总”收费模式转变为“分段式”收费模式,但是总的收费金额还是不变的。也就是说,在今后的高速收费是通过ETC门架来实现分段计费和分段扣费的,也就是走一段扣一段的费用,但是总金额还是不变的。
根据交通部的最新消息,ETC门架的计费金额取整到“分”,而人工收费的车辆分段计费仍然保持原来的出口合并收费,计费金额取整到“元”。从2020年1月1日起,全省高速公路将继续对ETC用户执行5%的通行费优惠。
2、部分地区试行“自学开车再考驾照”的驾考模式
从今年的1月1日起,在天津、包头、长春、南京、宁波、马鞍山、福州、吉安、成都、黔东南、大理、宝鸡这16个城市开始率先试行驾照自学新规。
在符合新交规规定的学习驾驶的车辆、随车指导人员等符合条件时,学员可以在交管部门制定的路线和时间范围内自学驾驶技术,学员在操作的过程中要携带相关证明和警示标志,练习车辆则必须安装副刹车、辅助后视镜等装置。
3、广州实行阶梯式摇号政策
广州市在摇号政策上有新的变化,将从2020年第一期中小客车指标摇号开始实行阶梯式摇号政策,每累计参与24次摇号增加1个摇号基数序号,最多为4个基数序号。阶梯式摇号针对的是普通车指标和节能车指标,同一个申请人每期只能申请一种指标类型。
以2019年11月为例,当月普通车摇号的中签率为0.62%,若按照阶梯式摇号政策执行,各阶梯度的中签率分别为0.43%、0.85%、1.28%、1.70%,那些“久摇不中”的伙伴们中签的几率明显增加。
4、新车强制安装胎压监测
根据GB26149-2017《乘用车轮胎气压监测系统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的相关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所有在产的乘用车将强制安装TPMS胎压监测系统。
也就是说,未来胎压监测将会成为国内新车的标准配置。目前在车市场的胎压监测系统主要分为两类,一种是系统监到轮胎气压过低,会对驾驶员进行报警警示,但是无法知道当前准确的轮胎压力;另一种是实时显示四个轮胎的胎压。
而按照规定并未要求车企必须安装带有数字显示功能的胎压监测系统,所以根据配置不同,胎压监测的配置也会有所不同。
驾照代扣分新规2020年新规定
新规一:1个记分周期,一辆车最多能用3个驾驶证消分,车主本人必须要现场实名身份认证。
新规二:1年内同一驾驶人为3辆不同号牌机动车消分,或是有3名驾驶人为同一号牌机动车消分的,将被列入重点审查对象,并将暂停其消分处理业务。
新规三:替人消分:如果被查出是替人消分,首次发现者将依法扣留驾驶证6个月,并罚款2000元;二次出现的将处罚款2000--5000元,还可能会拘留15天,并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再考新证。所以,为了自己的驾照,还是要小心为妙。
盗用他人驾照消分/卖分:对于盗用他人或使用他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卖分的现象。一经发现,应当处10日以下拘留,500元以内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刑事案件。
新规四:如果一次性违规扣完12分的,必须一次性处理完毕,且只能用一个驾驶证来消分。
驾驶证消分出新规,驾照代扣分已经成过去时!
好消息:电子罚款:车辆违规已成为现实,还是乖乖去缴纳罚款吧。支付宝的第三方支付将逐渐支持代缴罚款,在家中就能进行在线支付处理,解决了排队缴纳罚款的困难。
实习驾照扣分规定:
1、小车驾照在实习期内扣满12分,将会被注销驾驶证。(最新政策:小车驾照扣6分以上并没有延长实习期的说法)。
2、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实习驾照扣分注意事项:
1、实习驾照只能扣驾驶证日期后的违法行为,不能扣之前的日期违法行为。(没有驾照就有违章,无证驾驶?所以不能扣)
2、 根据规定:记分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所以如果有违章行为一定要在一个计分周期内处理,并缴纳罚款。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清楚知道,一辆车最多能用3个驾驶证消分,车主本人必须要现场实名身份认证。驾照代扣分已经成过去时,而且如果被查出是替人消分,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驾驶证代扣分已被公安部明确定义为违法行为, 不管买分还是卖分,一旦发现,都将处5到10日行政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规定,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交通安全法2020年酒驾新规
交通安全法2020年酒驾新规如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
交通安全法2020年酒驾新规
交通安全法2020年酒驾新规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安全应急措施
应急处置工作原则: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各司其职、整体作战、发挥优势、保障安全。 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遇到道路交通事故,不要惊慌失措,要保持冷静,利用电话、手机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应拨打12122)和120急救中心报警电话。 报警时要说清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的大致情况;在交通警察到来前,要保护好现场,不要移动现场物品;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时,当事人不要与车方私了,以免事后伤情恶化,后患无穷;遇到肇事车逃逸时,要记下车牌号码、车身颜色及特征,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为侦破工作提供依据和线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交通安全法2020年酒驾新规 @2019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经费,完善道路基础设施;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交通事故应急机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定期研究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评估;加强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化建设,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机动车监督管理数据共享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发挥当地公安派出所、农机管理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驾驶人协会的管理、劝导作用,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协调、监督有关部门落实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和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检查。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发布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及时公布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
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纳入法制教育内容,义务教育阶段每学期安排道路交通安全主题教育不少于二课时;不得组织学生在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上进行体育活动。
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司法行政、保险监督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五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本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一名负责人组织实施;
(二)教育本单位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进行考核;
(三)做好机动车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查工作,保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交通安全专职人员,加强车辆营运安全管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城市公交客运企业、校车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监控平台,在所属车辆上安装车载终端,对所属车辆和驾驶人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第六条 煤炭、钢材、水泥、混凝土、砂石、土方等货物装载地以及物流园区、货运站(场)、港口码头的规模化经营者,应当配置符合标准的货运计量称重和监控设备,按照规定对车辆配载货物,不得放行超限超载的车辆驶出站场或者物流园区。
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或者擅自改装、拼装的货运车辆从事货物运输,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第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简化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交通警察队伍管理和警风警纪建设,确保执法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罚缴分离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公安、财政等部门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 机动车和机动车驾驶人第八条 机动车经依法登记,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申请临时通行号牌。临时通行号牌的申请次数和使用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九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机动车前后的规定位置各安装一面号牌,不得倒置或者反向安装;不得安装伪造、变造的号牌;
(二)汽车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车警告标志;
(三)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重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喷涂该车号牌号码二点五倍的放大牌号,放大牌号使用反光材料,喷涂的字体与号牌号码字体一致。
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20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道路交通安全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遵循依法管理、高效便民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适应经济社会和道路交通发展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组织全社会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建部门编制城市交通专项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对涉及道路交通的城市建设项目应当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进行道路交通影响分析和论证,解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重特大交通事故、道路阻断等公共安全事件的处置,纳入应急管理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本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构建智能化、人性化、立体化的综合交通体系,保障交通安全,发挥交通基础设施效能,提升交通系统运行效率和管理服务水平。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九条 公安、交通运输与其他负有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职责的部门应当紧密配合,提高工作协同性,建立排堵保畅、信息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移送等协作机制。第十条 发展改革、交通运输、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应当将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建设纳入道路建设规划,实施道路交通建设项目。
交通运输、住建、公安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和完善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等交通安全设施。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提供的监管手段,实施联合监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建立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与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联网,并向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开放数据传送。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及时查处非法生产、拼装车辆以及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成品、配件等行为。第十三条 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实施登记、检验,加强对农业机械驾驶人的安全教育,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驾驶人考试、发证和审验等工作。第十四条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交通事故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后,卫生健康、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保证救援渠道畅通,伤员得到及时救治。第十五条 商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行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气象部门应当加强对大风、大雾、暴雨(雪)、霜冻等灾害天气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并将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天气信息及时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免费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广告,及时发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道路交通管理措施和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信息。第十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交通安全制度,教育本单位人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聘用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驾驶证和身份证件登记,自觉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管理。
异地违章罚款违法吗2020年新规定
对于依法可能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机动车驾驶人对违法事实有异议的;机动车驾驶人在本记分周期内满分学习3次以上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予以处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发生地接受处理的等多种情况,依然必须在违法发生地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异地处理工作规范》第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且选择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处理地)处理的,由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生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理地协助发生地查验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等牌证以及机动车和驾驶人违法信息,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代为送达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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