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贷款合同(被贷款中介骗签了委托贷款合同)
委托贷款的合同有效吗
委托贷款协议中,如果委托人和代理人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委托的意思表示真实,委托协议中包含有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等事项的,则委托贷款协议是有效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贷款委托合同,感觉利率太高,不想被委托了,能贷款成功吗
有几率会成功。
1、委托贷款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贷款)和借款人之间形成的协议。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受托人(贷方)应以受托人(贷方)的名义发布,监督和使用向借款人提供的资金并恢复贷款。
(1)受托人资格限制。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受托人(贷款人)只能是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信任和投资机构,并由工商行政部门或其他金融机构批准和注册,与委托有权运作贷款业务。
(2)贷款的具体内容应由本金确定。代理人只能根据贷款对象,目的,金额,期限,利率和校长指示的其他要素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贷款合同。该代理商不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更改贷款条件。
(3)受托人应根据合同处理委托人事务,包括发出客户的贷款,监督贷款的使用,敦促本金和利息并协助客户收回贷款,并履行审慎和其职责所要求的合理义务。受托人只收取处理费用,不承担贷款恢复风险的义务。
拓展资料据;
1、有两种基本的贷款合同形式。一个是为每笔贷款签订合同。这种合同适用于业务,贷款业务较少,每笔贷款的一次性或不同要求;
2、另一种形式是签署一般委托贷款合同。处理每项业务时,应根据一般合同商定的方法及客户提供的委托贷款通知方式处理。此表格适用于各部委处理许多委托贷款项目,企业和大公司的主管部门,贷款利率和手续费的要求是_一致的。
3、自动贷款是指贷款人独立发行的贷款,以法律方式提出的资金。其风险应由贷款人本身承担,贷方将收取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与自营贷款之间的主要差异如下:
4、首先,各方的数量是不同的。委托贷款涉及三方。专有贷款合同只有贷方和借款人。
5、其次,各方的职责是不同的。委托贷款合同的资金应由本金提供,代理人应根据本金的指示发出,监督和使用并协助恢复。风险应主要由本金承担,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贷方(代理人)“必须在提前付款之前收取校长应收委托应收委托的资金和日常利益”,而受托人不得承担责任代表本金。贷方提出并发布了自动贷款合同资金,贷方承担了风险。
委托贷款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一、正面回答
委托贷款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非金融单位或个人委托银行贷款业务,委托代理单位或个人与受托单位银行及借款人之间签订的三方委托代理借款合同,受托方银行按合同约定收取手续费。此合同既涉及借款合同又涉及委托代理合同,但非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和委托方与受托方代理业务签订的合同,都不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畴。
二、分析详情
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购销合同的计税金额按照合同记载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贴花。按合同记载金额贴花,如购销合同中同时列明了购销货物的含税金额与不含税金额,应按最高金额贴花。
三、合同印花税如何申报缴纳
合同印花税应于合同书立当日,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缴纳。为简化贴花手续,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限期为1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
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 委托贷款合同法律性质上属于民间借贷合同,而非金融贷款合同
委托贷款合同的贷款资金,虽然形式上是由金融机构发放给借款人,但实质上的借款人并非是受托银行,而是委托人,受托银行仅为代为发放贷款,因此该类合同的性质,属于民间借贷合同,不属于金融借款合同。
二、 委托贷款合同中的利息、罚息及违约金的处理
在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中,经常会约定贷款的利息、罚息及违约金等,鉴于该类合同从法律上被定性为民间借贷合同,故其贷款的利息、罚息及违约金等,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各种利息、罚息、违约金及费用的综合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月息2%,但如果当事人之间已经按照月息3%履行完义务的除外。
三、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则委托人及受托银行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1.受托银行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诉讼
依据委托人、受托银行及借款人签订的《委托借款合同》,因借款是由受托银行发放给借款人的,且受托银行有义务协助收款,因此就从合同本身出发,受托银行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根据199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受托银行同样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托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诉讼后,无需将委托人作为案件的当事人。
2.委托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应当追加受托银行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第三人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的,受托人与第三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对委托人与第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委托贷款合同》中,借款人对受托银行所发放的贷款,实际为委托人所借是明知的,而且委托贷款合同中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内容,均为委托人与借款人协商后确定的,因此委托人当然有权就委托贷款,单独向借款人提起诉讼。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为进一步查清案件情况,应当将受托银行列为第三人,便于案件的审理。
四、 关于担保的处理
在《委托贷款合同》中,为确保贷款的收回,经常会设定抵押、质押、保证或其它担保形式,担保权人也分为两种,一种担保权人为受托银行,一种担保权人为委托人;在发生纠纷后应当如何处理担保,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担保权人与诉讼主体相一致的情形
比如,担保权人为受托银行,受托银行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者担保权人为委托人,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此时,起诉人与担保权人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在权利上并无瑕疵,在行使担保权时,法律上无障碍。
2.担保权人与起诉人主体不一致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担保权人为银行,但起诉人为委托人;又或担保权人为委托人,而起诉人为受托银行的情形。就上述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较为常见,鉴于委托人、受托银行及借款人在签订《委托贷款款合同》及相关的担保合同过程中,对所担保的主债权是明知的,因此在出现上述不一致时,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银行起诉,都不影响所设定担保的效力,起诉人均有权要求相关主体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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