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案例(今日说法青少年犯罪案例)
青少年违法犯罪实例有哪些?
[案例1]:成都:9名少年偷垮高压电塔 ,一座高压电力输送塔突然拦腰倒塌,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余万元。倒塌原因竟是电塔底部被人偷走了68块钢条,而下手的竟是9个未成年的孩子!
[案例2]:16岁少年见消防车灭火很刺激,便放火烧了30多个草垛,希望能引来消防车灭火。为避免村民自救,他还用稻草拴住了村民的大门。近日,涉嫌连续纵火30起的少年吕某被溧阳警方刑事拘留,至此,困扰溧阳竹箦警方大半年的系列纵火案终于告破。
[案例3]:杭州5名平均年龄仅18岁的少男少女却因“口角之争”,将一名17岁少女杀害并分尸。8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2人被判死刑,2人无期,1人有期徒刑15年。
一、青少年犯罪指的是青少年触犯法律。青少年这个概念在犯罪学中一般是指已满11周岁而不满25周岁的人。这个概念包含“青年”和“少年”两个年龄段的人群,横跨了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两个年龄区域。
二、青少年犯罪主要是依据人的生理年龄所作的犯罪类别划分。在我国有关的法律文件中,对“青少年”的概念未予明确的界定。就其词义而言,“青少年”即指青年与少年的合称,“青年”是指人从十五六岁到三十岁左右的年龄段,“少年”指人从十岁左右到十五六岁的年龄段。
三、广义青少年犯罪的概念,是从犯罪学的角度出发给青少年犯罪所下的定义。有学者认为,它是指6—25岁年龄段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触犯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和违反道德规范的不良行为。
四、学校作为家庭的延伸,对青少年的成长教育和预防青少年犯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止青少年犯罪,首先应从家庭抓起。社会预防,主要是指净化社会环境,给青少年创造一个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良好的社会环境,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和保护,以控制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青少年犯罪的著名案例
被告人罗某某(16周岁,在校学生)和谢某某均系长沙某学院学生,同住于本市天心区校区男生宿舍504房间。2015年9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宿舍内因琐事与谢某某发生争执,继而肢体接触,期间被告人罗某某用1把不锈钢单刃尖刀捅伤被害人谢某某左侧腹部。经鉴定,被害人谢某某左腹部刺伤,左侧横结肠对穿伤,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在案发后及在庭审中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罗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居住地基层组织出具的社区矫正材料,可以对被告人罗某某适用缓刑。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被告人刘某凡、刘某聪等聚众斗殴案案被告人尹某(成年人)在天心区解放西路某酒吧遗失一部手机,此手机被酒吧服务员饶某捡到并使用多日。尹某知晓后,联系饶某协商退还手机以及赔偿事宜。饶某将手机退还给了尹某,并答应赔偿尹某500元钱。后尹某多次要求饶某支付500元赔偿金未果。2015年4月29日凌晨,尹某邀被告人刘某凡(17周岁)在酒吧门口拦住饶某、迟某等人,要求饶某支付500元赔偿金,遭到饶某拒绝,双方发生口角。刘某凡于是打电话给正在另一个酒吧门口的被告人刘某聪(16周岁),要其前来帮忙打架。随后,刘某凡手持棒球棍,并纠集被告人刘某聪肖某某、王某某等人赶至酒吧门口,对饶某、迟某等人进行殴打,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经审理认为,刘某凡、刘某聪等五名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刘某凡、刘某聪在归案后和法庭审理过程中均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刘某凡、刘某聪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聪、刘某凡所在的基层组织同意对两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可以对被告人刘某聪、刘某凡适用缓刑。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凡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刘某聪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该案没有上诉、抗诉,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3、被告人张某某盗窃案被告人张某某(17周岁)伙同他人分别于2015年12月24日、2016年7月1日凌晨,窜至长沙市芙蓉区某超市和天心区涂家冲某超市内,盗窃中华、软极品芙蓉王等品牌香烟共计人民币16244.1元。后二人将所盗赃物予以均分,分别销赃后将赃款予以挥霍。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被害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及法庭审理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3、被告人陶某某、左某某故意伤害案2017年7月16日2时许,被告人陶某某(17周岁)等人在长沙市天心区解放西路某酒吧与樊某发生了口角并相互斗殴。后被告人陶某某又纠集被告人左某某(17周岁)等十余人至某酒吧将樊某、龚某喊出酒吧,双方交谈无效便动起手来,被告人陶某某等十余人一同殴打龚某、樊某两人。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7月26日被告人陶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龚某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樊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以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均系主犯。但从本案被害人的伤情来看,主要系被告人左某某持刀所致,对于本案的伤害后果,被告左某某的作用明显大于被告人陶某某。两被告人在本案中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陶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上述情节均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所在的司法局愿意对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进行社区矫正,综合被告人犯罪性质和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可以对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宣告缓刑。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定:1、被告人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被告人陶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3、禁止被告人左某某、被告人陶某某在成年之前进入酒吧、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5、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抢劫案2016年11月30日凌晨4时许,王某在本市天心区蔡锷南路某酒吧以谎称被害人曹某某调戏其朋友的女朋友为由,伙同曾某等人将被害人曹某某强行带至本市解放西路某KTV厕所,并纠集余某某、荀某某和被告人钟某某(17周岁)、周某某(17周岁)等人,采用肢体推搡、匕首威胁等方式向被害人曹某某索要人民币3000元。随后,又将被害人曹某某行带至某KTV包厢,荀某某和被告人钟某某用挥舞匕首的方式威胁被害人曹某某,迫使被害人曹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人民币1000元至余某某的账户上,余某某离开现场;当日凌晨5时许,王某指使荀某某、曾某和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将被害人曹某某强行带至某客房部,荀某某和被告人钟某某继续采用挥舞匕首的方式威胁被害人曹某某,被告人钟某某强行夺过被害人曹某某的手机,操作被害人曹某某的手机转账人民币2000元至被告人周某某的账户,随后荀某某和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离开现场,所得赃款予以瓜分、挥霍。2016年11月30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抓获,并从被告人钟某某身上起获长约25厘米的黑色折叠式匕首1把。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伙同他人,使用持刀威胁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均系主犯。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作案时均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有坦白情节,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定被告人钟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周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青少年犯罪事例,最少3个,谢谢
数个实例
安徽省庐江县。 2005年11月14日,年仅16岁的少年胡彬在服用了农药之后,被紧急送往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抢救,到达医院时,胡彬已经生命垂危,两天后,胡彬离开了这个世界。
对于胡彬采取这种极端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胡彬的家人、老师和同学之所以一致认为网络游戏是胡彬自杀的罪魁祸首,是因为在胡彬自杀前,曾经在当地一家名叫飞宇的网吧里疯狂地玩了11天的网络游戏,随后就发生了自杀的悲剧。然而,对于他们的这种说法,有一个人提出了强烈的反对,那就是飞宇网吧的老板。这位网吧老板声称,他承认胡彬在自杀的前几天的确是在他的网吧里度过的, 但是时间不是11天,而是4天,而且胡彬在到他的网吧的时候,就已经有些异常。网吧老板还指出,胡彬不是第一个到他网吧玩网络游戏的孩子,其他孩子都没有发生过类似的事件,由此说明胡彬的自杀与玩网络游戏没有直接的关系。而且,对于一个16岁的初三学生来说,学习压力过大,缺少家庭关爱以及违法犯罪之后的畏惧心理,等等,都有可能成为他走上绝路的动因。
应该说这位网吧老板的说法不无道理,那么胡彬之死是否真的如这位网吧老板所说另有原因呢?事实是,在老师、同学和邻居们的眼里,胡彬生活在一个幸福的家庭之中,经济状况较好,拥有父母的关爱,而且还没有升学的压力,由此可以判断胡彬根本不可能由于学习和家庭的原因而走上绝路。既然如此,那么胡彬自身的品行又如何呢?是否存在一些违法犯罪的现象呢?记者通过走访当地的公安部门,了解到胡彬没有任何劣迹。通过深入调查胡彬的方方面面,记者发现,除了网络游戏,还真找不到能够解释胡彬自杀的其他理由。
在抢救的过程中,胡彬向父母讲述了自己11天的出走经历。原来,为了好好打网络游戏而不被父母找到,胡彬并没有像往常一样前往县城里的网吧,而是去了一个乡镇里的网吧。开始他一天吃一袋方便面,后来,三天才吃一袋方便面,晚上,三个椅子拼起来往上一躺就睡了。这期间没有人过问这个少年的冷暖饥饱。
对于胡彬喝农药的原因,胡彬的父亲说:“胡彬在医院讲,爸爸我喝的这农药有剧毒。我问他,有毒你为什么还喝?他说,我喝就是想让你们救不活我。他说我已经玩够了。”胡彬的母亲说:“儿子老对我说,妈,我管不住自己,我就是想玩,他说管不住自己的腿,他说也不想气妈妈,不想对不起妈妈,可就是控制不住自己,就是想要玩。他说,夜里心里老是想着游戏,老是睡不着,就是想玩。”
2005年11月16日,胡彬在死前说的最后几句话是:“有妖怪过来了。杀光!杀光!”在病床上,孩子的手还在动,似乎还在打着游戏。
PK少年:杀人只是游戏
PK少年唐亮自认为是网络游戏高手,但是自从在虚拟世界中遭遇另外一位游戏玩家,唐亮被对方杀死23次以后,分不清虚拟世界和真实世界的他,决定采取一种特殊的报复方式,一起悲惨的网络血案由此发生。
一个人能否在被多次杀死后还能再次复仇呢?毫无疑问,在现实生活当中,这是根本不可能的,然而,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这却是完全可能发生的。由此可以看出,现实与虚拟是泾渭分明的,话虽如此,但是在网络游戏中杀红了眼的玩家却往往对二者混淆不清,而一旦出现这种情况,又将会出现什么样的后果呢?前不久,四川省什坊市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因网络游戏而引发的血案,也许会为你提供一定的答案。
作为一起血案的见证人,刘洵至今也无法忘记那个可怕的深夜,正在他宿舍里休息的好友古世龙被四名少年用刀杀死了。通过现场勘察和对目击者刘洵进行询问,警方初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四个年轻人,并且其中有人与死者古世龙相识,犯罪动机很可能是报复杀人。那么古世龙与这四个年轻人到底有什么过节儿呢?据古世龙的同事和亲人介绍,古世龙平常除了上班以外就是玩网络游戏,基本上没有什么交际活动,与别人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很小。
就在办案人员对古世龙的遇害原因百思不得其解时,一个重要的信息显示,案发当晚,一个名叫唐亮的年轻人曾经在网上扬言要教训古世龙。办案人员迅速将调查的重点集中到唐亮的身上。通过调查,办案人员得知,唐亮在当地是有名的网络游戏高手,平时总是呆在网吧忙于厮杀,案发前与古世龙有过网上交手的经历,案发后,突然失去踪迹。根据这些信息,办案人员认为唐亮具有重大犯罪嫌疑。尽管不相信唐亮会因为网络游戏而杀人,但是唐亮的突然离家出走还是引起了父母的怀疑,因为唐亮平时沉迷于网络游戏,基本上每天都呆在附近的网吧里。只要一天不打电子游戏就心里不安逸,整天都是这个样子。儿子放弃网络游戏而突然离家出走,真的是因为杀了人吗?为了早日弄清真相,唐亮的父母答应,配合办案人员,想办法与儿子取得联系。
案发第四天,唐亮和其他三名涉嫌杀害古世龙的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在办案人员对这四个人的讯问中,四个人虽然都承认古世龙之死是他们持刀行凶的结果,但是却异口同声地表示,他们原本只是想教训一下古世龙,并没有真正想杀死他,现在的结果,完全是一个意外。谈到自己想教训古世龙的动机,四个人的说法令办案人员深感意外。
唐亮是当地一所中学的学生,自从迷上网络游戏以后,他就想尽办法逃学,后来干脆退学不念了,全天候地呆在网吧里,一门心思地玩游戏。由于日复一日在网吧里拼命地玩游戏,唐亮最终成为了当地一名网络游戏高手。
除了唐亮之外,在当地还有一位网络游戏高手,这个人就是本案中的死者古世龙。古世龙之所以成为网络游戏高手,同样也是长期在网上厮杀的结果。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唐亮和古世龙是很好的朋友,唐亮最初开始玩网络游戏,还是跟着古世龙一起学的,应该说在网络游戏方面,古世龙还是唐亮的启蒙老师。现实生活当中虽然如此,但是在网络游戏的世界里,二人却是谁也不服谁,相互随时等待着一场殊死较量的到来。终于,在一次不期而遇的厮杀中,两个人在网络游戏当中的战争开始了。
唐亮的朋友田里说:“因为唐亮在网中杀了古世龙的朋友,古世龙就帮他的朋友在网中把唐亮给杀了,唐亮就开始骂古世龙说我们是朋友你为什么要杀我,古世龙就说他还是我的朋友呢,如果你再杀他我们朋友也没得做,然后唐亮说不做就不做,就开始在网中杀古世龙的朋友,古世龙就开始在网中杀唐亮。网络游戏中两人的战争之所以能够爆发,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网络游戏中唐亮娶了一个虚拟的老婆,然而这样的好事却遭到了古世龙的干涉。在网中唐亮的‘老婆’被古世龙骂走了。”
网络中的新仇旧恨终于在战争中爆发,然而第一次较量唐亮就输给了古世龙,第二次较量依然是唐亮告败,第三次唐亮还是没有赢。在网络游戏中,唐亮被古世龙杀死过20多次。屡战屡败之后,有些气馁的唐亮原本打算暂时退却,等以后有机会再卷土重来,然而古世龙在网上警告他,让他退出游戏世界,这让唐亮改变了自己的决定。
终于,在被古世龙在网络游戏中杀死23次之后,唐亮决定叫上几个平时一起玩网络游戏的兄弟,去找到现实当中的古世龙,好好教训他一顿。一场虚拟世界里的厮杀终于演变成了一场现实当中的厮杀,二者最大的区别就是,在真实的世界里,人的生命只有一次。 (CCTV《共同关注》)
网瘾少年锤杀奶奶犯下忤逆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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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cnet.com 2006-01-10 13:55:40 中青网
一名19岁的少年为了要钱上网,不惜用铁锤砸死把他一手抚养成人的奶奶,并在奶奶没有了呼吸之后若无其事拿着钱去上网。12月19日,如东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涉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嫌疑人王金,这起因沉迷网络引发的忤逆惨案令世人震惊,敲响了农村青少年犯罪的警钟。
孙子杀害奶奶,小镇发生人伦惨案
12月9日下午7时许,如东警方接到报警,73岁的老婆婆徐某在家中三楼被人杀害。警方现场勘查后发现,受害人徐某身上的钱包被人放在三楼西房间的木箱子上,里面的钱全部不见了。 经法医鉴定,受害人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由于现场门、窗均完好无损,家中其他地方并未有翻动的痕迹,警方初步排除了外人谋财害命的可能,遂将目光锁定在受害人抱养的孙子身上,王金平时不务正业,经常上网,都是深更半夜回家,用起钱来也比较厉害。
为此,公安机关派人到王金经常出现的网吧蹲点守候,当晚10时许,王金在一网吧上网时被抓获归案,当时王金还穿着沾染着奶奶血迹的鞋子。
话不投机锤杀奶奶,作案手段骇人听闻
犯罪嫌疑人王金归案后交待了自己杀人的起因及过程。由于沉溺于网络,王金经常受到奶奶的教育,奶奶是个哑巴,王金每次觉得很不耐烦。案发当天吃过午饭后,奶奶又因为孙子前天晚上上网晚归,而且弄坏窗户进屋的事情打哑语手势责怪他。王金当时便和奶奶顶撞起来,气急之下奶奶拿起锄头打了孙子一下,王金便拿起一把铁锤击打奶奶的头部,奶奶当即瘫倒在地,王金又接着用铁锤连击奶奶头部数下,直到奶奶嘴、鼻、耳等多处流血了才扔下铁锤。下楼后不久,身无分文的王金又回到三楼,从已经停止了呼吸的奶奶身上拿走了钱包,里面共有140多元钱。紧接着,王金把铁锤装进放在西房门口纸箱里的书包内,连衣服鞋子都没顾得上换,就出门去了网吧。
农村青少年犯罪令人忧
杀害奶奶后不想到逃窜,却仍然若无其事继续流连网吧,王金对网络游戏的沉迷让人匪夷所思。
记者了解到,农村地区的青少年犯罪不少都是20岁不到的无业青年,尤其以侵财型、暴力型犯罪突出,犯罪组织形式具有团伙性。为了上网或者到娱乐场所潇洒走一回,结伙抢劫、敲诈勒索,甚至达到丧心病狂的程度。
办案检察官向记者痛心地介绍说,和城市孩子不同,农村孩子大多是留守儿童,和没有文化、年纪较大的爷爷奶奶在一起生活,长期得不到正确的引导和约束,肆无忌惮、心态扭曲。
在农村,像王金这样辍学在家的无业青少年为数不少,长大后没有一技之长,找不到工作,也不愿意学习,网吧成了他们空虚生活的主要寄托,不是成天玩游戏,就是聊天,一天吃喝拉撒都泡在网吧里,没有钱了就靠偷抢,甚至拉帮结派,成立小团体。大量的案例证明,疯狂上网已经导致青少年亲情淡漠,他们往往会用异样的眼光看待事物,从而形成暴力、乖戾的人格以致酿成悲剧。
儿子上网成瘾 父亲恳请市民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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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ycnet.com 2006-01-10 13:36:19 中青网
“都说家丑不可外扬,但我实在没有其他办法,只得求助市民帮我想想办法。”儿子上网成僻不能自拔,父亲力劝,却引来父子反目。4天前,儿子离家出走以示“抗议”,父亲曾发誓要断绝父子关系。然而,“一股狠心一股痛心”。昨天下午,俞先生走进了本报“炜平民情工作室”,希望市民能帮他把儿子从网上拉出来。
遗憾
“其实,我儿子既聪明又帅气十足,读书时,是学校里有名的帅哥。”说此话时,俞先生透着浓浓的父爱。
俞先生家住定海城区,自己是一家公司的管理人员,妻子一直在外地就业。儿子俞波(化名)自小有“书性”,14岁那年上初中,起先学习成绩还名列班级前茅。可是,有一次,与一老师发生争执,结果在全校大会上被点名批评。自尊心特强的俞波经不住打击,辍学回家。
不久,父母把俞波送进了外地一所文武学校,学习武术。然而,这所学校伙食不尽如人意,学习科目又特辛苦。俞波吃不起这份苦,上完一个学期后,再度辍学。
出于望子成龙之心,2002年春节过后,父母又把已离开学校两年的俞波送进了本地的一所职业学校。在随后的一年半时间里,俞波常常瞒着父母逃学,接触网吧。2003年夏天,因成绩不合格,俞波没能拿到毕业证书,就走上了社会。那一年他19岁。
“论孩子的天资,他应该能够上完大学。”对于俞波学业落到如此境地,俞先生感到十分遗憾。
懊悔
“都是溺爱惹的祸。”整个谈话过程,俞先生自始至终在责备自己。
俞波结束学业后,成了网吧里的常客。起先,俞先生并不在意,认为孩子上网玩玩没啥不好,“只要儿子不在外惹祸,就是上上大吉。”于是,每每儿子要钱上网吧,他总是照给不误。
10元、20元、50元、100元、500元……随着要钱的数量增加,儿子离家的时间也在增加,有时甚至半个月泡在网吧的包厢不回家,还学会了抽烟。俞先生感觉到事情不妙,开始劝儿子不要上网。可是,此时的俞波早已被电脑“俘虏”,只要听到父亲一声劝,就头一扭离家走人。
这时,俞先生本应该千方百计帮儿子“戒网瘾”,结果他却走了一步“臭棋”:为求得儿子不再离开家里,今年年初,他特意买回了一台电脑,专门腾出一间房间,在家里给俞波建了一个考究的“网吧”:屋内准备了茶水和香烟。俞波确实是很少离开家里了,但他却是一头扎在了网里。玩的内容只有一个:“传奇”游戏。
半年多来,俞波白天呼呼大睡,晚上整夜上网。性格也逐渐变得古怪,冷不防向家人发一通大火。有时,俞先生劝上几句,结果总会招来一番“拍桌打凳”。4天前,俞先生实在看不下去,又劝了几句,竟被俞波骂得“狗血喷头”。
“小洞不补,大洞吃苦。”俞先生追悔莫及。
求助
为把儿子从网上拉出来,俞先生替儿子四处找工作。可是,几次好不容易找了一份工作,儿子却始终不领情。他还特意让孩子学会开车,并托人安排到某单位当司机,然而,俞波没有上过一天的班。
“我现在是黔驴技穷了。”对于俞波的“变味”,俞先生显得很无奈。然而,言语中,他始终抱着一种希望。
“恳求有人帮我出出主意,让儿子走出歧途。”俞先生昨天反复说着这句话。
网瘾学子误前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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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下午,普陀电信局发现该区勾山街道舟渔223号楼1单元、156号楼3单元及218号楼2单元的电话线被剪断,造成20多户居民通讯中断,并发现被盗电话费7000余元。接报后,普陀警方通过初步侦查,认定这是一起有预谋的盗打电话案件,遂组织精干警力开展深入侦查。
经过大量细致的侦查工作,发现住普陀区舟渔一住宅楼的傅某有重大作案嫌疑。9月9日晚,警方在傅某家中将其抓获。经审讯,傅某对剪电话线并盗打电话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查,傅某今年刚考上杭城某高校,因玩传奇网络游戏上瘾后,利用互联网上某论坛里介绍的办法,于2005年9月2日凌晨将舟渔住宅楼其他住户的电话线剪断后,接上自己的电话机拨打声讯电话,盗得账号和密码,然后用盗得账号和密码进行游戏账号充值,共利用盗得的账号充值7000余元。
傅某曾在2002年因盗窃被公安机关处理,且目前还处在缓刑期。这次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离家出走的中学生张世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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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老人是藁城常安镇里庄村人。让她痛不欲生的原因是,她今年刚刚15岁的小孙子张世杰,已经有40多天不知去向了。
对此,张世杰的母亲说:“10月10号我接到学校的电话,说孩子昨晚没在学校,上午两节课没有上,找不着了……。”
张世杰的家人告诉记者,经过一个多月的了解,他们得知,造成孩子从学校出走的罪魁祸首是一款网络游戏。
从同学们那里,记者得知,张世杰原来的学习成绩在班里是中上游。然而,今年暑假开始,他突然迷恋上了网络游戏——梦幻西游。张世杰同学告诉我们说:“平时周六周日他没事就去玩,还玩过两个通宵呢。”
由于沉迷于网络游戏无法自拔,张世杰的学习受到了很大的影响。最近的一次考试,因为考的很差,老师让他通知家长来学校。
张世杰的母亲告诉我们说:“他因为考的不好,可能怕我们知道,就走了……。”
张世杰从学校出走后,家人找遍了附近几个县和石家庄市的各个网吧。然而,至今依然下落不明。现在,陪伴家人的,只有这张小小的照片。
张世杰的父母:“现在家里跟天塌了似的,他妈妈都快成了精神病了,孩子,你快回来吧…………。”
受到网络伤害的,并不仅仅是张世杰一个孩子。2005年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数据显示,目前中国网民人数已超过一个亿,其中,占比例最大的是14—22岁的青少年,达到35.5%。针对越来越多的青少年沉溺于网络不能自拔的情况,今年8月23日,新闻出版总署发布了网络游戏《防沉迷系统开发标准》。10月20日,"盛大"等7家国内网络游戏厂商的11款热门游戏率先进行"防沉迷系统"试运行。该系统规定,游戏时间在3小时之内,一切正常;游戏时间在3到5小时,玩家升级速度、经验值减半;如果超过5个小时,玩家的经验值和收益将降为0,同时系统还将强制断线。
一位家长说:“我们家长赞同,因为这样可以控制孩子。孩子只要上网就在电脑前一动不动,防沉迷系统让家长吃了定心丸,不至于让孩子沉迷于网络。”
石家庄文化局网络监控室主任段静茹说:“我们对防沉迷系统是欢迎的,对网络行业的健康发展是有利的。是社会各界的呼声和要求,对我们的管理压力也小了……”
家长叫好,管理部门欢迎,然而在防沉迷系统试运行了近一个月之后,记者在省会一些网吧调查时发现,玩游戏的网民并没有因此而减少。
青少年犯罪案例有哪些?
2002年12月1 5日下午,被告人谢涛提议绑架宜昌市教中心学生邱某(女,16岁)以勒索赎金,得到唐剑波等人的同意,并就具体事宜进行了商议。
次日上午,谢涛、蔡亮到枝江市租赁了一间民房以作藏匿邱某之需。
下午3时许,谢涛、唐剑波、蔡亮、周娟来到宜昌市职教中心门前等候邱某放学。邱某放学时,唐剑波、谢涛先后多次对邱某提出找其谈点事,均被拒绝。
12月17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谢涛、付习文、秦琴来到邱靖家的楼下等候。见邱某从家中出来,秦琴以谈事为由,强行将邱拖上出租车,将邱带至付习文家中。
当日下午4时许,蔡亮给邱某家打电话,先后对邱的父母提出,邱某在其手中,让他们用5万元来赎人。
12月18日下午4时许,蔡亮给邱家打电话,问邱的父亲邱正云赎金准备好了没有,邱正云说只准备了3万元,蔡让其将赎金装在一个红色塑料袋中,次日的上午10时到西陵剧场的门前等侯。下午5时许,邱某被带到枝江市租赁的房屋中看守。
12月19日上午10时许,谢涛、唐剑波、郭明、蔡亮按约定来到西陵剧场,看见邱正云后,谢涛见附近的人很多,怀疑是警察,蔡亮用公用电话给邱正云打电话,让其从西陵剧场走到宜昌市财校门口等。谢涛等四人一同乘公共汽车到猇亭,谢涛给邱正云打电话责问其为什么带警察,并指令其到宜昌市磨盘溪公路旁交赎金,同时安排唐剑波到枝江转移人质。
当谢涛、郭明、周娟在约定的地点准备收取赎金时,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
[评析]:
青少年的犯罪问题一直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困扰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践部门的一个难题,同时也是消除社会不稳定的因素,维护社会秩序,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的重要课题之一。
一、现阶段青少年犯罪的突出特点:
一是犯罪年龄低龄化。从我院近几年受理的案件情况来看,犯罪年龄渐趋年少,罪犯的平均年龄有低龄化趋势,而且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数也比往年有所增长。
二是犯罪类型多元化。青少年犯罪类型越来越多,主要有盗窃、抢劫、伤害、敲诈。此外,杀人、强奸、绑架等恶性案件也时有发生,且犯罪常表现为故意犯罪,很少为过失犯罪,犯罪时不计后果,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
三是犯罪手段成人化。在很多案件中,十几岁的孩子作案前精心策划,作案后伪造现场,一些从报刊影视上学到的反侦查手段被频频使用,使得青少年犯罪具有了明显的成人化、智能化特点。
四是犯罪方式团伙化。只要其中一人有犯罪意识,就容易相互影响,形成共同犯罪。而且这种组合往往是一拍即合,一哄而起的团伙性犯罪,这与有组织有策划的团伙性犯罪有所区别,
二、青年犯罪率上升的主要原因: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主要有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影响青少年犯罪的外因有家庭、学校、社会三个方面。
1、青少年自身素质不高,抵御能力差。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发育都处于特殊时期,具有心理不成熟、情绪不稳定,自控能力差、认识偏颇,观念紊乱,侥幸心理作怪等心理特点。由于他们的文化素质较低,分辨事非能力较差,其涉世的无知性、盲目性就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义气用事,不计后果等,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而且极易受外界因素的影响,一些社会上的不良青年、违法人员严重影响着青少年的成长,有的甚至教唆青少年犯罪。
2、家庭教育的诸多缺陷,是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原因。家庭环境是影响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据调查,青少年案犯家庭状况普遍偏差,有的家庭父母不和,有的父母离异,有的教育不当,有的过于溺爱。家庭环境和家长的言行、品行及教育方法,对青少年的心理、品德、爱好和思想的影响至关重要。
3、有少数学校对预防青少年犯罪认识不足。近年来,学校的德育工作和法律教育从总体上看是在不断加强,但是发展不够平衡。学校是对青少年开展法制教育的重要阵地。而一些学校尤其是农村学校,重智轻德,法制教育流于表面化、形式化。有些学校对青少年学生的思想和法制教育不够,导致许多青少年学生缺乏正确的理想信念,不知什么是违法,什么是犯罪,缺乏普通的法律常识,头脑中没有辨别是非的标准,不懂法、不知法,也就谈不上遵纪守法,这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4、不良文化是青少年犯罪的诱因和温床。由于一些宣传暴力的电影和文化作品的影响,社会不良刺激的增多,导致社会规范失控,价值观念的巨变,青少年犯罪上升。一些“黄色”书刊的毒害,一些新闻媒体播放的暴力等影视制品的影响,也使得一些青少年效仿而犯罪。不少青少年犯纯粹是对一些影视镜头的刻意模仿,犯抢劫、盗窃罪的青少年则多为影视里花天酒地的生活方式所诱惑,涉嫌性犯罪的青少年几乎全部观看过淫秽影碟或访问过色情网站。此外,还有一些网吧、不健康的娱乐场所和“玩就玩个心跳”、“过把瘾就死”等反映社会转型期的一种浮躁心态及其他一些灰色民谣、黑话、小道消息,无不对青少年身心造成消极的影响。
三、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控制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其核心在于预防,要通过法律的形式调动家庭、学校、社会和国家各方面的力量,帮助青少年树立遵纪守法的观念,走好自己的人生路。
(一)对青少年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应加强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提高他们明辨是非和抵制错误的能力,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要对青少年进行道德、理想教育,使他们建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为什么呢?这是因为青少年时期正处在长身体、学知识时期,这一时期,可塑性很强,正是确立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是非观、法制观的重要时期。要使他们接受正确的东西,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以保证他们沿着祖国未来需要的道路健康成长,就必须在对他们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加强法制教育。只有使他们从小学法懂法,才能知道什么行为是合法,什么行为是违法或犯法,从而自觉遵纪守法。
(二)建立和倡导温暖、和谐、健康、文明的家庭生活环境,保证青少年健康成长。正确的家庭教育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父母要了解子女的生理和心理的发展、变化,不能固守“长辈”的角色和地位,缺少与子女“交朋友”的意识,对他们不能过于苛求,应给予他们更多学习上的帮助、生活上的关心、精神上的鼓励和诱导。家长除了科学文化知识外,还应对子女进行基本生活技能的教育和培养、伦理、道德、法律教育。防止溺爱、体罚、控制、放任、庇护,要鼓励、交谈、权威(维护权威,最重要的是父母要提高自身素质,能够回答和解决子女提出的各种问题及正确地管理自己的家庭,以正确的自身行为,使子女心悦诚服)、限制(对子女的不良行为如逃学、无故夜出、乱交朋友、携带管制刀具等要进行管制和约束,以消除他们违法犯罪的诱因和机会),及时制止越轨行为等。
(三)加强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树立良好的校园环境。如果正确的家庭教育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那么良好的校园环境则是青少年德育教育的重要保障。这要求学校应从两个方面做好:一是要对其内心进行正确的引导。把思想政治教育、德育教育、法制教育结合起来,即:学校要开设法制课程,多上思想道德品质课,引导和培养中学生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道德法制观念;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向上的活动,培养学生开朗、活泼的性格; 二是要加强对青少年的外部行为的管理和约束。对学校要不段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严肃校纪校规, 正确规范和约束学生的行为。还要对学生中存在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管制和约束,有效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四)遏制不良传媒的误导,加强娱乐消费的引导和管理。不良传媒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诱因之一,这一问题已引起各国政府和公众的普遍关注。有关部门要在加大查处力度的同时,广泛开展面向青少年的读、视、听指导,提高他们判别是非优劣的能力和鉴赏水平。如组织影视读物鉴赏指导组,推荐优秀作品,开展鉴赏评析活动,引导他们读好书、唱好歌、看好节目。针对娱乐场所对青少年行为的巨大影响,要加强对青少年娱乐消费的引导和管理,规范娱乐场所的经营,坚决控制未成年人进入法律规定不得进入的娱乐场所。加快公益性文化设施如图书馆、体育馆、文化馆、纪念馆、博物馆等场馆的建设,发挥其娱乐、教育功能。
青少年犯罪案例
1、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罗某某(16周岁,在校学生)和谢某某均系长沙某学院学生,同住于本市天心区校区男生宿舍504房间。2015年9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宿舍内因琐事与谢某某发生争执,继而肢体接触,期间被告人罗某某用1把不锈钢单刃尖刀捅伤被害人谢某某左侧腹部。
经鉴定,被害人谢某某左腹部刺伤,左侧横结肠对穿伤,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罗某某在案发后及在庭审中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罗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居住地基层组织出具的社区矫正材料,可以对被告人罗某某适用缓刑。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被告人刘某凡、刘某聪等聚众斗殴案案
被告人尹某(成年人)在天心区解放西路某酒吧遗失一部手机,此手机被酒吧服务员饶某捡到并使用多日。尹某知晓后,联系饶某协商退还手机以及赔偿事宜。饶某将手机退还给了尹某,并答应赔偿尹某500元钱。后尹某多次要求饶某支付500元赔偿金未果。
2015年4月29日凌晨,尹某邀被告人刘某凡(17周岁)在酒吧门口拦住饶某、迟某等人,要求饶某支付500元赔偿金,遭到饶某拒绝,双方发生口角。刘某凡于是打电话给正在另一个酒吧门口的被告人刘某聪(16周岁),要其前来帮忙打架。随后,刘某凡手持棒球棍,并纠集被告人刘某聪肖某某、王某某等人赶至酒吧门口,对饶某、迟某等人进行殴打,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
经审理认为,刘某凡、刘某聪等五名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刘某凡、刘某聪在归案后和法庭审理过程中均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刘某凡、刘某聪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聪、刘某凡所在的基层组织同意对两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可以对被告人刘某聪、刘某凡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凡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刘某聪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该案没有上诉、抗诉,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被告人张某某盗窃案
被告人张某某(17周岁)伙同他人分别于2015年12月24日、2016年7月1日凌晨,窜至长沙市芙蓉区某超市和天心区涂家冲某超市内,盗窃中华、软极品芙蓉王等品牌香烟共计人民币16244.1元。后二人将所盗赃物予以均分,分别销赃后将赃款予以挥霍。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被害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及法庭审理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3、被告人陶某某、左某某故意伤害案
2017年7月16日2时许,被告人陶某某(17周岁)等人在长沙市天心区解放西路某酒吧与樊某发生了口角并相互斗殴。后被告人陶某某又纠集被告人左某某(17周岁)等十余人至某酒吧将樊某、龚某喊出酒吧,双方交谈无效便动起手来,被告人陶某某等十余人一同殴打龚某、樊某两人。
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7月26日被告人陶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龚某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樊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以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均系主犯。但从本案被害人的伤情来看,主要系被告人左某某持刀所致,对于本案的伤害后果,被告左某某的作用明显大于被告人陶某某。
两被告人在本案中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陶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上述情节均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所在的司法局愿意对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进行社区矫正,综合被告人犯罪性质和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可以对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宣告缓刑。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定:1、被告人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被告人陶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3、禁止被告人左某某、被告人陶某某在成年之前进入酒吧、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
5、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抢劫案
2016年11月30日凌晨4时许,王某在本市天心区蔡锷南路某酒吧以谎称被害人曹某某调戏其朋友的女朋友为由,伙同曾某等人将被害人曹某某强行带至本市解放西路某KTV厕所,并纠集余某某、荀某某和被告人钟某某(17周岁)、周某某(17周岁)等人,采用肢体推搡、匕首威胁等方式向被害人曹某某索要人民币3000元。
随后,又将被害人曹某某行带至某KTV包厢,荀某某和被告人钟某某用挥舞匕首的方式威胁被害人曹某某,迫使被害人曹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人民币1000元至余某某的账户上,余某某离开现场;
当日凌晨5时许,王某指使荀某某、曾某和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将被害人曹某某强行带至某客房部,荀某某和被告人钟某某继续采用挥舞匕首的方式威胁被害人曹某某,被告人钟某某强行夺过被害人曹某某的手机,操作被害人曹某某的手机转账人民币2000元至被告人周某某的账户,随后荀某某和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离开现场,所得赃款予以瓜分、挥霍。
2016年11月30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抓获,并从被告人钟某某身上起获长约25厘米的黑色折叠式匕首1把。被告人钟某某、 周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伙同他人,使用持刀威胁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均系主犯。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作案时均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有坦白情节,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定被告人钟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周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参考资料: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网-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白皮书
中国的青少年犯罪案例5个
案例一:小孔、小建与小鲁、小刘等人在北京某中学上学期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小孔向大东和小张提议购买刀具报复小鲁等人,三人购买刀具六把。买完刀后小孔分别给小鲁和小刘打电话约架。后小孔和大东伙同小张和小孙持刀与小建纠集的三十余人持棍、棒等共同来到某立交桥下,在桥两侧分头等待小鲁等人前来殴斗。当小鲁、小刘纠集多人持棍、棒等物到达时,双方互相持械殴斗。其间多人受伤,轻重程度不等。
法官说法:本案中的参与斗殴者大都已经成年,小孔和大东是未成年人。小孔、大东在公共场所纠集多人持械斗殴,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小孔系首要分子,大东系积极参加者,依法均应予惩处。小孔与大东最终以聚众斗殴罪被分别判处刑事处罚。
案例二:小毛和小夏两人均为北京某职业高中学生,一天,两人在小毛家喝了酒后在离小毛家不远的荒僻处遇到了大明。小毛说大明跟他一直以来都有矛盾,提议一起打大明一顿。小毛和小夏二人持铁管殴打大明的头部等部位,持续追打致使大明死亡。当天晚上,小毛返回事发地点,确认大明死亡后,将大明掩埋。
法官说法:小毛和小夏两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均应予惩处。小毛和小夏分别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刑罚。
案例三:16岁的小钟是北京某中学学生,他以虚假身份信息在社交网站上注册,与未成年女性交往,多次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行与多名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并拍摄裸照,还以将裸照发至互联网上为要挟多次侵害被害人。
法官说法:小钟无视国法,以胁迫手段,强行与多名未成年女性多次发生性行为,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小钟被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四:小白是北京某中学在校生。小白的母亲早年与小白的生父离婚后一直与李某同居,多年来李某脾气不好,经常殴打小白和她的母亲。一天,在李某再次殴打小白的母亲后,小白的母亲在家中持铁锤将李某杀害。小白在明知母亲犯罪的情况下仍帮助母亲清理现场血迹。在公安机关侦查时,小白主动交待了协助母亲破坏犯罪现场、毁灭犯罪证据的事实。
法官说法:小白在目睹母亲杀害李某的情况下,帮助母亲清理现场,掩盖犯罪事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小白犯罪时未成年,其在犯罪行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情况下,主动、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自首,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同时,小白系在其母指使下实施犯罪、主观恶性不深,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虑。小白犯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处以刑事处罚。
案例五:小文、小宫都喜欢养宠物,尤其是外形独特、数量稀少的宠物,可以向同学炫耀,但两人都没有钱去宠物店购买。后两人经预谋,决定到宠物店偷宠物。半夜,两人携带工具以撬锁方式进入被害人的宠物店,盗窃了美洲鬣蜥三只、古巴变色树蜥两只、西非巨蜥一只,经鉴定,这几只宠物价值两万五千余元。
法官说法: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小文、小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的行为,侵犯了他人所有的财产权利,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二人的具体量刑情节,法院依法对该二人判处了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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