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案例分析(继承法案例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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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中应推定父亲先死亡。因为父子同时一车祸丧生,应该推定长者先死亡。
2、冯啸鸣与冯小丽,两人应分得财产不一样多;因为,长孙冯啸鸣父亲先予祖父前死亡,代父继承父亲一份遗产;次孙女冯小丽父亲推定在祖父后死亡,祖父遗产先由父亲继承以后,再与母亲平分父亲继承的一份遗产。
3、如果长媳王利与公公共同生活,尽了赡养扶助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否则,不参与继承。
分配方案一:王利不参加继承,高玉芳、冯小丽各得1.5万,冯仪、冯啸鸣各得3万。
分配方案二:王利参加继承,王利、冯仪、冯啸各2.25万,高玉芳、冯小丽各1.125万。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船第二条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分额。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赡养主要义务的,作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本案主要考查了几下几个知识点:
一、死亡顺序推定理论;
二、代位继承理论;
三、男女平等原则理论;
四、权利、义务一致理论,即丧偶媳妇对公公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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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问是有问题的。稿费李某有权继承,但不能说4万稿费李某能够继承。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这4万元属于王某和李某的共同财产,应当先进行分割,2万元归李某,2万元为王某的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李某和王玲是同一顺位继承人,对王某的2万元遗产各继承1万元。诉讼费用由王玲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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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全部归丁所有。甲先死亡,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乙所有,其中一半是自己共有份额,一半是继承所得。乙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顾甲的遗产不在其兄所在的第二顺序分配。乙后死亡,此时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在第二顺序继承人中只有丁一人,丁继承了其姐的全部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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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1、在本案例中,明显的是女儿张丙没有继承人,应该是最先死亡的,至于父亲张乙和母亲王某系辈分相同,故同时死亡。
2、《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了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王某的父母已死,女儿张丙比她先死,丈夫张乙与她同时死亡,即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的丁某当然有权继承。
3、张乙与王某系夫妻,20万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各自10万。张乙的10万元由他的父母继承,王某的10万由她的弟弟丁某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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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李四死后楼层三间先分割一半给张三(夫妻共同财产),剩余一半作为遗产继承。
2、遗腹子因出生后第二天死亡,故有继承权,所以剩余一半的遗产由张三及其孩子继承(题中没有交代李四是否还有母亲,故不作考虑)。
3、李四孩子第二天死亡,其继承的遗产转化为其遗产,由其母即张三享有。
4、张三后来死亡,其遗产由其父母继承即金玉花有继承权,
5、李四与李五的父亲死亡时对遗产处理没有做交代,则李四取得楼层三间李五不能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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