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关税壁垒案例(非关税壁垒案例分析2021)
非关税壁垒措施——专营的案例
在各国对外贸易管理中,为达到限制进口,保护本国的生产和企业,除了海关管理中采用的关税措施,即我们通常说的关壁垒外,还有一些不同的措施,我们称为非关税壁垒措施。它比关税壁垒更具隐蔽性和歧视性,对进口的限制作用更大。
非关税壁垒一般有几下几种:
1、进口配额制;
2、“自动”出口配额制;
3、进口许可证制;
4、外汇管制;
5、进口和出口国家垄断;
6、政府采购政策;
7、国内税;
8、进口最低限价以及禁止进口;
9、进口押金制;
10、海关估价制;
11、进口商品征税的归类;
12、技术标准;
13、卫生检疫规定;
14、商品包装和标签规定。
中国遭遇非关税壁垒的案例
非关税壁垒(Non-tariff barrier),又称非关税贸易壁垒,指一国政府采取除关税以外的各种办法,对本国的对外贸易活动进行调节、管理和控制的一切政策与手段的总和,其目的是试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进口,以保护国内市场和国内产业的发展。非关税壁垒大致可以分为直接的和间接的两大类:前者是由海关直接对进口商品的数量、品种加以限制,其主要措施有:进口限额制、进口许可证制、“自动”出口限额制、出口许可证制等;后者是指进口国对进口商品制订严格的条例和标准,间接地限制商品进口,如进口押金制、苛刻的技术标准和卫生检验规定等。
一个案例:
从1999年1月1日起,欧盟贸易委员会对蜂蜜产品实施卫生监控计划,要求出口蜂蜜到欧盟各成员国的第三国,都必须在此之前提交对蜂蜜 中残留物质进行监控的保证计划,否则欧盟将禁止该国蜂蜜进口。
蜂蜜是我国传统出口商品。1996年出口量约为10万吨。其中40%销往欧盟国家,年创汇达1.1亿美元,居世界首位。但是,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 ,1997年的出口量下降到4.8万吨。1998年又比1997年有所减少。据了解,蜂蜜产品直接涉及人类安全卫生,各国对此十分敏感。自80年代日 本提出蜂蜜中抗生素限量要求,90年代初欧洲提出杀虫眯的限量要求之后,我国对养蜂技术作了许多改进,已停止使用杀虫眯等高残留量的敏 感药品。但是,由于卫生监控体制不够健全,一些蜂农对抗生素、螨克等药物使用量、使用方法不当,出口蜂蜜中残留药物超标的现象没有从 根本上消除。
欧盟是我国蜂蜜的主要销售市场,在当前我国蜂蜜出口不景气的情况下,欧盟又将蜂蜜列为80%的植物性产品和20%的动物性产品,并依据其 1996年4月29日制定的96/23EC指令性文件,实施对蜂蜜产品的卫生监控计划,对四环素、链霉素、磺胺、螨克等药物和杀虫剂提出严格的限量 要求。此外,国外一些客商还要求对苯酚、硫磺、C13、酵母菌等进行检验控制,这将使我国出口蜂蜜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
有没有具体的某茶叶企业遭遇绿色壁垒的案例
黄光裕一个最好的例子
追问:
你这也太简洁了吧,
回答: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壁垒处处长李成钢11日于此间举行的贸易投资壁垒研讨会上介绍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企业主要遭遇了三种形式的非关税壁垒。
一是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世贸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中对各成员制定和实施技术法规、标准及合格评定程序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因此,可将这三种措施统称为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简称TBT措施)。近年来,我国每年约有400亿美元的出口受到国外各种形式的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限制,其中很大一部分明显具有贸易保护主义性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外各种技术性贸易壁垒更是扑面而来。可以说,技术性贸易壁垒在我国所遭遇的贸易壁垒中是为数最多的。这其中,大部分又是发达国家凭借其先进技术优势,提高技术门槛,来限制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入本国市场。
二是检验检疫措施。根据《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措施协议》,世贸成员制定和实施SPS措施必须遵循科学性原则、等效性原则、与国际标准协调一致原则、透明度原则、SPS措施的一致性原则、对贸易影响最小原则、动植物疫情区域化原则等。因此,缺乏科学依据,不符合上述原则的SPS措施均构成贸易壁垒。世界一些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加强了对农产品、林业产品和水产品的检验检疫措施,对这些产品的进口实施苛刻的检验检疫标准,也极大地限制了我国相关产品的出口。
三是通关环节壁垒。通关环节壁垒通常表现在:进口国有关当局在进口商办理通关手续时,要求提供非常复杂或难以获得的资料,甚至商业秘密资料,从而增加进口产品的成本,影响产品顺利进入进口国市场;通关程序耗时冗长,使得应季的进口产品(如应季服装、农产品等)失去贸易机会;对进口产品征收不合理的海关税费。
如拉美一些国家海关对我国一部分进口产品实施海关最低限价。其做法是海关对某些进口产品规定最低价格,凡是低于海关规定的最低价格的进口商品,进口商必须提供价格证明或补交差价部分的税款。这种做法构成了通关环节壁垒,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我国出口企业的利益。
据介绍,贸易壁垒可分为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两大类。目前关税壁垒主要包括关税高峰、关税升级、关税配额、从量关税和从价关税5种形式;非关税壁垒主要包括通关环节壁垒、对进口产品歧视性地征收国内税费、进口禁令、进口许可、技术性贸易壁垒、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贸易救济措施、政府采购中对进口产品的歧视、出口限制、补贴、服务贸易壁垒、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措施和其他壁垒等13种形式。(中华纺织网)
华为思科之劫使用了什么关税壁垒?
在国家与国家之间,为了保护本国的企业发展,会有一定的贸易壁垒,国际上主张减轻国家之间的关税壁垒,接下来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学习一下2018年关税壁垒的经典案例,希望从中能够学到相关法律知识。

一、关税的概念
关税是进出口商品通过一国关境时,由该国的海关对进出口商品所征收的一种税。关税的纳税人虽然是进出口企业,但是他们可用增加货价的方法,将关税负担转嫁到消费者身上,因此它是一种间接税。
海关是设在关境上的国家行政管理机构,负责贯彻执行本国有关进出口的政策、法令和规章。
关境或称关税领域,是海关征收关税的领域,也是海关所管辖并执行海关各项有关法令和规章的区域。一般来说,关境和国境是一致的。
征收关税的目的有二:一是财政的目的,二是保护的目的。
二、几种主要的关税
(一)进口税
进口税是进口国的海关对进口的对外国商品所征收的关税。进口税一般由进口商缴纳。
关税壁垒通常指的是高额的进口税。
(二)出口税
出口税是出口国的海关对输往国外的本国商品所征收的关税,目前资本主义国家一般不征收出口税。以增加财政收入为目的的出口税,它的税率一般不高,以保护本国生产为目的的出口税,通常是对于出口的原料征税。
(三)过境税
过境税又称通过税,是一国对于通过其关境的外国货物所征收的关税。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都不征收过境税,仅仅在外国商品通过其领土时征收少量的准许费、印花费、登记费和统计费等。
(四)附加税
对进出口商品按所规定的税率征收的关税称为正常关税,或称正税。在正税外再额外加征的关税称为附加税。
附加税通常是一种特定的临时性应急措施,对个别国家的个别商品征收的附加税主要有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两种。
(五)差价税
差价税又称差额税。当某种本国产品的国内价格高于同类的进口商品的价格时,为了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按国内价格和进口价格间的差额征收关税,这种关税就叫差价税。由于差价税是随着国内外价格差额的变动而变动,所以它是一种滑动关税。
(六)特惠税
特惠税又称优惠税,是一种特别优惠的低关税,只对特定国家提供这种优惠,第三国不提享受。
特惠税最初在宗主国和殖民地之间的贸易中实行。当前最重要的特惠税是《洛美协定》国家之间的特惠税,它是欧洲经济共同体向参加协定的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单方面提供的特惠税。
三、2018年关税壁垒的经典案例
思科之“劫”
2002年6月,华为在北美的子公司Future Way在美国亚特兰大举办的Supercomm2002商展会上登台,宣告华为将正式进军北美市场。展会期间,有两位陌生人造访华为展台,向工作人员详细询问了华为高、中、低端全系列路由器的技术情况。这也是华为第一次在美国本土展示全系列的数据通信产品,工作人员以为这两位来客是潜在顾客,介绍时格外卖力。十多分钟后,两人匆匆离开。直到这个时候,在场的一位华为的主管才认出来其中一位客人就是思科CEO钱伯斯(John Chambers)。
在美国本土的展台上,他亲眼目睹了这个来势汹汹的华为。就在钱伯斯到访展会后的不久,据咨询公司Frost Sullivan的务总监Brian透露,钱伯斯甚至说出了这样的话:“在今后几年里,思科将只有一个竞争对手,就是华为!”
实际上,离开华为展台后钱伯斯立刻回到公司,制定了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打击华为”计划。
思科的外科手术式攻击
美国时间2003年1月22日,一场震惊全球的风暴却不期而至。思科向位于美国德州东部的马歇尔镇联邦法院起诉华为侵犯其知识产权。在长达77页的起诉书中,指控涉及专利、版权、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等21项罪名,几乎涵盖了知识产权诉讼的所有领域。思科对外界宣称,这是思科成立17年来的首次主动诉讼。而华为也表示,这是华为创立15年来第一次被外国企业起诉。
思科的打击是处心积虑的,甚至在发动进攻的时间上都很有学问。1月23日正是中国农历腊月二十一,距离中国传统的节日春节只有9天的时间;此时的华为与中国绝大多数企业一样,恰恰处在反应最迟缓的时期。
客观地看,即便华为没有在美国市场惹恼思科,这种官司迟早也是要到来的。二战之后,美国等发达国家国家竞争力开始逐渐从以钢铁、汽车等为代表的制造型企业向知识密集型企业转移,以IBM、惠普、摩托罗拉为代表的智力产业逐渐成为经济发展的引擎,企业价值的主要衡量因素,已经不再是净资产的多寡,而是智慧资产的优劣,为了有效保护企业的这些无形资产,维持其核心竞争能力,纷纷出台了许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形成了以专利为核心的知识保护体系。
例如,拥有大量CDMA核心技术专利的美国高通公司,每年仅依靠专利授权一项,就可以获得数十亿美元的收益。在思科起诉华为之前,索尼、飞利浦等日本及欧洲企业,就通过诉讼手段,让中国的DVD厂家尝到了苦头。事实已经证明,以知识产权保护的名义,是老的既得利益集团对于新兴力量必然采用的狙击手段,是中国企业走向世界级过程中一道无法回避的门槛。而它考验的就是华为核心技术的含金量,或者说到底就是这个企业的核心价值。不通过这个考验,华为就永远也不可能成为真正的世界级企业。
而在当时,这种考验对华为来说几乎是事关生死的。如果华为被判决有罪,那么华为面对的将不仅仅是被赶出美国市场,其在海外所有的拓展都将成为无用功,甚至整个公司都有会被巨额的赔偿金和不可避免的士气低落瞬间摧垮。值得注意的是,思科对华为的打击发生在2003年一月,这让华为不得不面对“春天”到来前最严酷的一次寒流考验。
得到消息的任正非当即停止一切高层春节的休假计划,召集高层进行紧急会议。会上的气氛当时十分紧张,大家对具体情况进行了简短的了解和分析之后,任正非任命华为高级副总裁郭平为应诉总负责人,并迅速组成了由公司知识产权部、法律部、公关部以及数据通信产品团队参加的应诉团队。任正非当时的一个选择非常关键,他指出“对这种我们不专业的事情,一定要找最专业的人来帮助我们。”很快郭平、徐文伟等华为高层领导火速赶往北京,与美富(MoFo)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接洽,希望委托美富代理这场官司。
1983年成立于美国的美富律师事务所在全球拥有19个办事处、1000多名律师,曾经接受过许多国际企业的委托,在处理跨国知识产权官司方面享有极高的威望。通过与美富的多次交流,华为对此类官司有了比较深度的了解,而初期紧张的心情也暂时得到了一丝缓解。
美富认为,双方和解是解决争议的办法之一,但如果是作为被告的华为先提出和解的话,将会在谈判过程中处于不利的地位。因此,美富主张现阶段不谈和解问题,先以比较强硬的姿态对待,再根据诉讼进展情况灵活应对。
根据美富的判断,华为随后在内部制定了“外松内紧”的基本策略——对外,华为以从容的态度发表声明:“华为一直尊重知识产权,而且很重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华为作为一家负责任的企业,无论在何处运作,都尊重当地的法律法规,并在实践中贯彻执行。”对内,华为的应诉团队则在律师的指导和要求下,根据起诉书所列举的“罪状”和“证据”,放弃了春节期间所有的休息,开始了724的全天候奋战。
通过法律快车小编的介绍,我们知道了2018关税壁垒的经典案例,法律快车小编举例了华为思科之劫的案例,知道了在国际之间,为了寻求经济的发展,我们应该尽量减少关税壁垒,拥有全局观念才能够得到共同的发展。
关税壁垒与非关税壁垒在贸易保护和贸易自由化过程中发挥的作用?
所谓非关税壁垒(Non-Tariff Barriers,NTBs)又称为关税贸易壁垒,是指关税以外的一切限制进口的各种措施。
非关税壁垒形式多样,且更为隐蔽。根据美国、欧盟等主要WTO成员贸易壁垒调查的实践,主要可分为以下13类:1、通关环节壁垒;2、对进口产品歧视性地征收国内税费;3、进口禁令;4、进口许可;5、技术性贸易壁垒;6、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7、贸易救济措施(即包括对进口产品实施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8、政府采购中对进口产品的歧视;9、出口限制;10、补贴;11、服务贸易方面的壁垒; 12、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措施13、其他壁垒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不断深入发展,非关税壁垒已逐渐取代关税壁垒成为一国实施贸易保护的工具。非关税壁垒的广泛存在阻碍了各国的对外贸易及其经济的发展,对经济发展程度和技术水平都不高的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尤为突出。为了保护本国的产业发展,使其在国际竞争中有着一席之地,贸易保护主义并未因世界贸易体制的完善而有所削弱,反而在WTO的框架下有所加强,其突出表现就是非关税壁垒逐渐成为一些发达国家实施贸易保护主要的工具。他们已经并将继续对我国的出口贸易造成重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有关部门有必要对非关税壁垒尤其是贸易技术壁垒进行深入研究,以采取强有力的对策。
贸易技术壁垒(TBT)指以保证产品质量为由,制定一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技术性规定,是一些国家采取的限制产品进口的最好手段。它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内容上的广泛性、保护方式的隐蔽性等特征.
由于WTO有关技术壁垒的协议并不否认TBT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允许各国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与别国不同的技术标准,这使得发达国家利用此法律依据制定了多种技术法规、技术标准、质量认证等手段来限制其它国家的进口。一些WTO发达成员国运用TBT的水平也逐渐提高,对进口产品的标准规定越来越细,要求也越来越高。据中国海关统计,2006年我国食用菌产品对日出口达3.08亿美元,但从2006年5月29日日本实施“肯定列表”制度至今,已被日本厚生省检出45例违规案例,其中冷冻木耳1例、干燥木耳和毛木耳19例、干燥银耳10例、鲜香菇3例、干香菇4例、鲜松茸2例、干燥松茸1例、冷冻调味松茸丝1例、干燥灵芝1例、水煮蘑菇1例、冷冻姬菇1例和香菇大虾馅点心1例,以上结果直接导致银耳、香菇、木耳、松茸及其简单加工品被实施“命令检查”,真姬菇及其简单加工品被实施50%“监控检查”,致使我市食用菌产品对日出口严重受阻。我食用菌产品违规案例己占植物类产品出口违规案例的30%以上,是受日本“肯定列表”制度影响的重灾区和高发区。欧盟对中国茶叶的检测指标从原来的72项增加到现在的134项。
为应对国外非关税壁垒的影响,我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一)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
企业要以应对非关税壁垒为契机,依靠科技进步调整出口商品结构,促使产业升级,提高我国出口商品的科技含量和加工层次。一是加强技术研发特别是加强关键技术的研发,不断开发新材料、新能源、新工艺、新配方、新方法,推出新产品,从而要提高产品科技含量,促使产品结构向高新技术产品和高附加值产品转型;二是通过提高产品的深加工程度,把中间体生产为成品,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的利润,同时还可以避开各种形式的贸易壁垒。
(二)充分发挥商会及行业协会的作用
在市场经济的竞争中,单打独干的营销方式并不适合加入世贸组织后参与国际产品市场竞争的需要。商会及各行业协会应进一步加强力度,帮助生产者协调出口价格,使我国产品压价竞争、自相残杀的情况减少,还可以在对外宣传、谈判、销售等提供服务,承担大量产前、产后的工作。此外,还可以通过跟踪外国非关税壁垒措施的变化动向,使企业及时掌握国外市场贸易壁垒信息。 真正起到政府与企业的桥梁及纽带作用.
(三)制定和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
市场多元化战略就是要使我们的产品在市场分布上应更加均衡,不要什么都一窝蜂地涌向某一个市场。因此,从政府到企业都要努力调整自己的出口市场战略。具体实施时要本着“巩固老市场、开拓新市场、出口份额过于集中的要适当分流”的原则,使我们的产品能出口到更多的国家和地区。
(五)建立非关税壁垒预警体系
1.政府要促使外经部门及国家质检质监部门收集各国(地区)关于进口、外国投资及其他与外经贸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及时了解所在市场对某种商品采取什么措施和政策,以及当地制定的各种标准,和这些标准在实施中所遇到的问题等。2.应把信息及时的向政府部门、行业和企业进行扩散,从而确保在每一起非关税壁垒案件发生之前,都能事先得到消息,为及时调整出口策略,减少被非关税壁垒影响的概率和迅速组织企业应对创造重要条件。
{急求}关于反倾销 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案例以及案例给我们的启示
4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终裁投票,以4∶0的绝对票认定,中国球轴承对美国轴承工业没有造成实质性损害或损害威胁,判定中国输美球轴承倾销案不成立。至此,为期14个月的中国输美球轴承反倾销案,终以我国轴承行业的胜诉告终。
商务部、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等部门近日揭示了诉讼过程。
放弃诉讼就是放弃市场
此次反倾销诉讼起于2002年2月13日,美国轴承协会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我国输美球轴承提起反倾销申诉,后者随即于2月15日在其网站上公告立案调查。这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美国轴承协会首次利用“反倾销”这一世贸规则允许的贸易保护措施,试图制裁中国产品。
球轴承是应用广泛的机械零配件,也是我国年度对美出口超过1亿美元的大宗机电商品之一。美国轴承协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涉及我对美出口商品金额逾3亿美元。此案败诉,我国球轴承商品进入美国将被征收17%至246%的反倾销税,而且,此后每年都要接受美国商务部对此案的年度行政复审。
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刘丹阳处长介绍说,各国实施反倾销调查的目的,不是追究有关当事方的责任,而是限制其今后的“倾销”行为,针对的往往是一类产品,而不是一个企业。因此,涉案企业自动弃权,就意味着放弃了市场。
初裁结果对中方不利
此案的初裁听证会将于2002年3月6日召开。
得知此消息后,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基础件分会秘书长郝伟和商会条法部高向军副主任2月18日紧急赴美,5天内与多家美国律师事务所认真研讨本案应诉事宜,最终确定由美国威凯平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多名资深律师和经济专家组成的团队,作为中方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审查阶段的法律代表。
机电商会分析认为,美国绝大多数应用领域对球轴承质量的要求较高,未采用质量相对较低的中国球轴承产品,而主要由美国、日本和欧洲生产商供货。中国输美球轴承则大多用于溜冰鞋、专用灯具、传送带、辊子、割草机等领域。此前,控制这一市场的主要是其它国家的产品而并非美国产品,我国输美的球轴承商品与美国轴承工业实质上是互补关系。我对美年输出球轴承金额不足美国轴承市场总金额的4%。因此,没有对美国轴承协会成员造成损害的可能。
2002年3月6日,在华盛顿的初裁听证会上,美国通用轴承公司代表胡若谦作为中方证人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评审员列举了大量证据,有效证明中国输美球轴承根本不存在对美国轴承企业的损害或损害威胁。
但是,在同年4月29日举行的初裁投票中,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仍以3比2的表决结果,对原产于中国的球轴承做出损害初裁。
终裁投票一举获胜
按照程序,美国商务部随即展开倾销调查。经多次申诉,今年2月26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球轴承及其零部件公告倾销终裁:浙江新昌皮尔轴承公司倾销幅度为8.33,万向轴承集团公司倾销幅度为7.22,宁波慈兴公司倾销幅度为0.59,常山进出口公司等45家企业倾销幅度为7.80,其它涉案中国公司倾销幅度为59.30。至此,除宁波慈兴公司胜诉外,我方应诉厂商均被裁定有程度不等的倾销。
为争取最后胜利,3月3日,郝伟一行携带此案抗辩资料再次赴美,组织我方律师、美国通用轴承公司及其律师、浙江新昌皮尔轴承公司及其律师、天胜轴承公司及其律师,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于3月6日举行的本案终裁听证会上,有理、有效地驳斥美国轴承协会方面的无理指控。美方最终接受并认可了我方的应诉理由,并在4月3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的终裁投票中,彻底驳回美国轴承协会的无理要求。
以大局为重,不要授人以柄
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审查阶段,我方应诉代表必须有行业代表性才具备应诉资格,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作为会员代表起到良好的作用。
郝伟说,在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的有效组织和指导下,上百家输美球轴承出口厂商在2002年3月4日之前的短短几天内,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按时递交调查问卷。由于提供的材料翔实有力,多达48家企业获得美国商务部分别税率待遇。郝伟感叹说,大部分企业都是第一次面对这样的国际诉讼,充分体现了中国轴承企业优秀的整体素质和应对反倾销调查的能力。
郝伟说,本次胜诉是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全体职工和全体应诉企业,通过长达14个月夜以继日的艰难努力取得的宝贵成果,希望相关企业以大局为重,不要做授人以柄的事情。
何以常被“反倾销”
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同贸易伙伴的贸易摩擦有所增加,特别是欧盟多次实施针对中国产品的限制性政策,美国在钢铁和农产品贸易方面也采取了背离世贸组织规则的一些做法。据权威统计数据,仅2002年3—10月,对中国出口产品发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的调查就达38起,其中发达成员对华发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分别为19起和7起,发展中成员对华发起反倾销和保障措施调查分别为12起和2起。
综合来看,与中国发生贸易争端的其他成员仍集中在美国、日本、欧盟、加拿大等发达国家和印度、拉美等发展中国家。发生摩擦的产品,对中国多是劳动密集型及低附加值的产品;争端涉及的行业多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处于矛盾的产业,例如钢铁贸易摩擦,其在美国已是夕阳产业,而对中国来说是很重要的产业;贸易争端的诉由则是以反倾销、反补贴、技术性贸易壁垒等非关税壁垒措施为主。
中美蜂蜜反倾销案及启示
(2005-6-3)
案例概况
1994年美国对中国提起的蜂蜜反倾销案是中美政府之间用中止协议条款来处理反倾销调查的第一个案件。 1994年10月用反倾销法再次起诉中国蜂蜜以低于公平价值的价格向美国市场倾销。在此案初裁时,商务部用印度作为替代国。由于所选用的替代国与中国存在许多不可比因素,使商务部计算的倾销幅度过高,倾销幅度高达125%,这个结果不仅反 映了不公平和不公正的审理,同时给中方应诉方明确的信息,即如果倾销审理继续进行,在高税率的情况下,中国蜂蜜向美国出口的路有可能完全堵死。为此中方聘用律师又通过美国蜂蜜主要消费者向政府施加压力,最后商务部接受了中止协议的方式,停止了反倾销调查。
中止协议有关条款
美国反倾销法的中止协议内容已基本格式化,由商务部对外签定和执行。在该倾销案所签定的中止协议中,主要条款如下:
1.目的
中止协议的目的主要有:阻止进口产品对美国市场同类产品的价格产生抑制和降价作用;保护本国消费者利益;易于进口国监控。本案中止协议草案基本达到了以上三个目的,因此中美双边政府于1995年8月 2日达成了协议。协议规定自“联邦纪事”公布之日起,终止对所有从中国进口的蜂蜜的反倾销调查,以前交纳的进口押金全部退回,从中国进口蜂蜜即按中止协议的规定进行。
2.出口数量限制
协议规定中国对美国蜂蜜的年度出口量为43,925,000磅,按美国蜂蜜市场增长情况,出口量的调整最多不超过年度配额量的6%。配额按半年分配,允许接转和借用。
3.参考价格
参考价格由商务部按季度发布,确定之前要与中国政府商量。参考价格是相当于在最近6个月美国从其他国家进口蜂蜜的单价的加权平均价的92%。单价的资料应该是公开的,能从统计资料中查获的。被诉产品不能以低于参考价格销售,中国政府应保证出口价格相当于或高于此参考价格,并提供有关合同书和价格资料,以便商务部核实。
4.协议期限
本中止协议有效期至2000年8月1日共五年时间。双方任何一方可以提出中止协议。美国政府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提前一年进行复审,如果没有发现违约行为,就可提出中止本协议。中国政府只要提前60天通知美商务部就可中止本协议,但反倾销税即生效。
5.配额证书
中国政府根据出口限量,直接和间接控制向美出口被诉产品的数量,并要保证在本协议生效之后90天之内建立起证书发放程序,建立起有关应诉方,如商会、出口商、生产商和代理商的投诉机制,建立起对违反协议行为的处罚机制。同时,要保证出口数量不超过限量,出口价格不低于参考价格。在每个半年之后的30天内向美商务部提供有关配额执行情况的材料。
6.反规避行为
中国政府要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防止规避行为发生。如果发现有事实存在,中国政府要尽快解决,包括要求出口商在与第三国的合同中注明,此产品不得以转口、转船、绕港和各种改头换面的形式向美国出口,并在处理之后十天内将结果通知美商务部;或美方单方面采取措施,扣除中方相应配额量,并将结果和依据通知中方。
7.核查
中国政府要为核查提供所有资料,核查可以年度为限或更频繁,可根据协议的执行情况,经双方协商确定。
本案启示
美国诉中国蜂蜜反倾销案的处理是适当运用WTO反倾销规则有关规定的又一个典范,也是解决双边贸易摩擦的一个很好的方式。可以看出,在遭受反倾销调查时,应诉不是唯一选择,特别是调查初裁结果对我方明显不利并估计在终裁中扭转局面的把握不大时,运用中止协议也是解决问题的一种可靠选择。当然,这需要我国相关政府机构的大力支持和出面。
中美彩电反倾销案-中国彩电反倾销拒绝“阴谋”
2004-6-18 9:36:22
商场上的所谓“阴谋”与“阳谋”,其边界并不容易区分,但彩电反倾销一案,却对此给出了鲜明的判断与注解
历时一年的中美彩电反倾销案以中方惨败告终。本月,价值超过2.76亿美元的中国彩电将被美国商务部征收反倾销税,长虹、TCL、康佳、厦华等四家特别调查对象的倾销税率分别为24.48%、22.36%、11.36%和4.35%,海尔、海信等九家应诉企业的税率为21.49%,其他未应诉中国企业的税率高达78.45%。
其实,中国彩电企业在这场诉讼中本可以不输,或者不会输的这么惨。是一开始的阵营分裂和后来的揪内鬼闹剧,才造成了中国企业的被动局面。
去年5月2日,美国五河电子公司向美国商务部及国际贸易委员会提起申诉,指控中国向美国出口的21英寸以上彩电存在倾销。一周后,国内各大企业代表在机电商会紧急开会,建立攻守同盟,由机电商会出面,共同聘请律师应诉。但接下来短短几天,先是创维邀请TCL、康佳、海信共同聘请律师,结成联盟与美国谈判;而后被排除在外的长虹、厦华、海尔3家立刻反戈,率先自立阵营,联手机电商会聘请美国律师应诉;此后,创维、海信、TCL加紧结成另一战线。6月5日,一直沉默的康佳却突然宣称“独立应诉”。攻守同盟彻底分裂。
在美国商务部的第一次听证会上,力挺中国彩电没有倾销的是美国经销商APEX和沃尔玛,而机电商会聘请的律师的做法却让人费解,不知会同一阵营的厦华等厂家,就径自出庭应诉。而此时国内的彩电巨头们正忙着合纵连横,懵然不知。6月1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初裁中国彩电构成倾销。
从起诉到初裁的一个月间,中国企业成功 “阴谋”分化出三个阵营,各个阵营一面努力维护自己利益,一面又想借美国人打击其他阵营,以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同一阵营内部也是各怀“鬼胎”。结果算计来算计去反算了卿卿性命,美国的裁定针对的是全体中国彩电企业,美国企业利用这一个月成功赢得了诉讼的胜利。
直到今年3月美国商务部的听证会上,中国彩电巨头们才意识到问题所在,联合组成律师团辩护。然而大势已去,4月13日,美国商务部的终裁结果维持初裁,判决中国彩电倾销。
官司未了。厦华的反倾销税从31.70%大幅下调到4.35%,“个别中国彩电厂家与五河电子达成幕后交易,才致使中国彩电最终失利”的消息迅速传遍各大媒体,并言之凿凿称厦华与五河电子有幕后订单交易,通过出卖国内企业获得最小损失。发动这场“阴谋”的还是同行,“因为业外人士谁能说得这么‘逼真’,而且知道详细的内情”。而事实却是,厦华由于走高端路线,获得了较低税率。外患未平,又来了一次内部倾轧的“阴谋”。
和中国企业不同,美国人却用“阳谋”。尽管他们利用中国未获得市场经济地位所作的判决,不公之处昭然若揭,但其思维方式和行事手段始终遵循法律规则,整个诉讼程序并没有明显的不公。尤其是美国商务部核查小组在中国的实地核查,其精细程度令国内企业咂舌。厦华发言人孙光荣说,调查包括制造中使用的每一个零部件、螺丝钉、小纸片和消耗性的物料,甚至产品的性能、功能、分类、尺寸。此外,还要对这些物件提出来源解释与证据。核查小组在长虹的近20天里,去了所有相关部门,查遍了所有资料。长虹发言人刘海中在被问及调查的内容时,一连说了几个“太多了!”。
反观国内企业的习惯思维却是规则外的暗箱操作,在长期不成熟的市场体制中,规则的缺失让他们习惯用“阴谋”手法获取利益,如八大彩电厂商的价格联盟,恶意降价搅乱市场等等不一而足。
中国败诉,而与中国同为此次反倾销被告的马来西亚彩电业却大获全胜。马来西亚政府与彩电企业一致对外,援引世贸组织有关条文,并以墨西哥等国对美彩电出口高于马来西亚,却未受指控为例,据理力争。美方最终裁定马来西亚彩电不构成倾销。在市场体制逐步完善的今天,尤其是在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打交道时,“阴谋”终究是要吃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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