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司法行政网(山西司法行政网站)
山西省社区矫正现状
已取得一定进展
《实施细则》全面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的立法精神,坚持将“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减少和预防犯罪”作为根本出发点,聚焦全省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重点难点,坚持问题导向、广泛深入调研、梳理总结经验,在法律的框架内,对社区矫正的统筹协调、部门衔接、业务流程、监督保障等事项进行全面细化和规范,共九章八十一条,重点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操作性,一定程度上体现山西特色。《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对进一步规范全省社区矫正工作,健全完善山西社区矫正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山西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一是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健全社区矫正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全面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及《实施办法》,坚持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绝对领导,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全部依法设立社区矫正委员会和社区矫正机构,明确了社区矫正相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和各级社区矫正机构的职能定位,并对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日常联络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应急处置机制、监督保障机制等进行具体规定,着力构建密切配合、无缝衔接、高效运行的体制机制。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填补社区矫正制度空白。立足山西社区矫正工作实际,聚焦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明确各级社区矫正机构职责和可委托司法所事项,对社区矫正调查评估中的衔接配合、居住地确定,监督管理中的分类管理、申请外出及异地就学协管,教育帮扶中的公益活动组织、个别教育、心理辅导和社会帮扶等内容进行规范和细化,提出了针对性强、可操作的措施,特别是对申请外出目的地社区矫正机构协助管理等进行明确规定,填补了基层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层面的制度空白。三是突出守正创新,将有效经验以制度形式固化。《实施细则》将近年来山西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中形成的社区矫正中心发挥职能作用的经验做法进行固化,在落实教育帮扶职责中充分发挥社区矫正中心的职能作用,明确社区矫正机构可依托社区矫正中心履行社区矫正教育帮扶职责,同步解决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短缺的问题。创新监督管理措施,对执行地以外就学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作出具体规定,明确按照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方式进行监管,由就学地社区矫正机构进行协助管理。四是强化监督保障,确保社区矫正依法规范运行。将监督保障作为专章列出,特别是将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进行细化,具体列出10项监督内容,突出对关键环节和重要节点的监督。建立省市两级社区矫正工作督察机制,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督察,列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职的要求。同时对社区矫正定期分析研判、重大事项报告、建立部门联动机制、法律文书送达等保障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五是推进衔接配合,全方位制定细化流程措施。《实施细则》全面贯彻《社区矫正法》和《实施办法》,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工作流程要求,结合山西实际,以章节形式确定框架,增加了调查评估和监督保障两章内容,更加突出操作性和实用性。另外,《实施细则》重点突出对涉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等职能部门之间衔接配合流程事项的细化规定,涉及司法行政机关内部各级社区矫正机构工作流程的事项,将制定相关专项配套制度再行具体规定,逐步形成完备的山西社区矫正制度体系。
山西省司法鉴定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照法定程序,对诉讼活动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检验、鉴别和判定的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是指经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设立以及侦查、检察、审判机关设立的从事司法鉴定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对诉讼活动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检验、鉴别和判定的人员。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工作。第五条 司法鉴定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回避、保密制度。第六条 省司法行政机关建立全省统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第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鉴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第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特定的行业资质;
(二)有名称、场所和章程;
(三)有与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
(四)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五)有10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者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名。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地的市(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省司法行政机关。省属单位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
构,可以向省司法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省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或者书面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侦查、检察、审判机关设立司法鉴定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并在设立后纳入全省统一的名册。第十条 省司法行政机关对核准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每两年实施一次检验。第十一条 侦查、检察、审判机关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但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从事有偿司法鉴定活动。其他组织未经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不得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禁止司法鉴定机构超越核准的业务范围从事司法鉴定活动。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司法鉴定费用。第三章 司法鉴定人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二)具有司法鉴定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三)具有司法鉴定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从事相关工作5年以上。第十四条 符合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申请执业的,由拟执业机构申报,经省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每两年注册一次;未经注册的,不得继续执业。第十五条 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的,不得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未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但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又确实需要的,征得所在的市(地)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书面同意,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聘请其参与该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执业。
经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同意,司法鉴定人可以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
未经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同意,司法鉴定人不得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查阅与鉴定事项有关的案卷和其他材料,询问有关当事人、证人等;
(二)应邀参与勘验、检查和模拟实验;
(三)要求委托人补充鉴定材料;
(四)在委托人提供虚假情况或者拒不提供鉴定所需材料时拒绝鉴定;
(五)拒绝回答、解决与鉴定无关的问题;
(六)在与其他司法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保留意见;
(七)获得报酬;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与鉴定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司法鉴定人开展工作。
山西省省级太原伤残定权威机构在哪家???
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是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经山西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首家面向社会服务的中立性司法鉴定机构。
该中心依托法医学院,技术力量雄厚,仪器设备先进,拥有遗传分析系统、气质联用仪、气相色谱仪、液质联用仪、液病理图像分析系统等大型仪器设备所有鉴定人员均持有山西省司法厅颁发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具有教授、副教授职称或博士、硕士学位。
中心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接受各地公、检、法、司机关、仲裁机构或当事人的委托,恪守职业道德,为社会提供科学的法医学咨询、检验、鉴定服务。
扩展资料:
关于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项目:
1、法医病理检验鉴定
主要确定死亡原因、死亡方式、推测死亡时间,判定损伤与疾病的关系,包括交通损伤、暴力性人身伤、疑为暴力性死亡的自然性猝死、涉及医疗诉讼的死亡及其它可能涉及法律问题的伤亡。
开展的项目有尸体检验、法医病理组织学检验(切片和阅片)及硅藻检验等。
2、法医物证检验鉴定
亲子鉴定、血液痕、精液斑、组织块的DNA分析(STR、SNP)和常规血型测定、骨髓移植监测等。
3、法医毒物检验鉴定
体内外常见毒(药)物的检验。包括氰化物、甲醇、乙醇、一氧化碳、亚硝酸盐、农药、杀鼠药、砷、汞、生物碱类药(毒)物、常见毒品、强酸、强碱及安定类、巴比妥类、吩噻嗪类等安眠镇静药物。
4、临床法医检验鉴定
包括各种案件的损伤程度鉴定及伤残鉴定。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
参考资料来源:山西医科大学官网——司法鉴定中心简介
文章版权声明:除非注明,否则均为 六尺法律咨询网 原创文章,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