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交通事故律师(郑州交通事故律师事务所排名)
谁知道郑州最专业的交通事故律师?
郑州的张山岭律师做得很不错,他建了郑州最专业的交通事故网站,网站每天点击量很高,我以前有个朋友出了车祸就找他代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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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应当及时报警!交警立下责任事故书后才起效的,不过他是直行,你是转弯,然而你刹车不灵导致撞到他,他现在要求你赔偿于他,其实你应当立即报警,交警一般是站弱者这边的,因为你受伤了,所以你是弱者,而且你也刹车了,只是刹车不灵导致的,最多也就是同责,而对方却要求你赔偿他,不用赔偿他,既然没有摄像头就更好了,人受了轻伤没大事就好,如严重要应要找他要赔偿,交通事故应找国晖律师事务所,专业交通律师在线教你如何索赔!详情了解请关注交通事故赔偿资讯微信公众号!
郑州有没有先打官司后收费的交通事故专业律师?
有啊,去年一个朋友被在北环被车撞了,在医院住了一个多月,肇事方只答应给5千,后来通过亲戚介绍找到了郑州金水区专业办理交通事故案件的穆律师185/3875/8651,后来足足多拿了3万,而且是打赢官司才付的律师费,没有丝毫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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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时报警的话警 察会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如果没有报 警时隔这么久现场情况已经不存在是需要给老人支付一定的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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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怎么让保险公司多赔?求郑州比较好的交通事故律师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在肇事车辆投保保险的情况下,律师都会建议当事人一并起诉肇事车主和投保有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但是,在肇事车主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与保险公司所在地不一致时,能否在保险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笔者认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保险公司所在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首先,从立法规范的原意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于《民诉法》立法之时,尚未有责任保险制度,就侵权纠纷的一般情形而言,不会有侵权人以外的人作为被告,只有侵权人才会被列为被告,被告也只能是指侵权人,因此,从立法意旨来看,第二十九条规定中的“被告住所地”的涵摄范围显然不包括保险公司。甚至就在前几年,保险公司是否属于适格被告,还存有很大争议,随着2009年保险法的修订,实务界才逐渐认可了保险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理论上新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能否作为受害人的请求权基础仍有争议)。虽然保险公司也被列为被告,但保险公司不是侵权行为实施人,不属于侵权法律关系中的被告。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受害人与肇事方系侵权法律关系,肇事方与保险公司存在保险合同关系,而受害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本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法律之所以允许在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同时起诉保险公司,系因为交强险具有公益性质,为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治,减轻当事人诉累,力求矛盾纠纷一次性解决,故采取一并处理的方法。此纯属立法技术上的操作,不能改变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民诉法》第二十九条是规范侵权法律关系的,所以,该条文中的“被告住所地”应仅指侵权法律关系中的被告住所地,而不包括保险公司在内。
其次,从利益衡量的角度来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其各项赔偿标准都是按照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标准确定。若是保险公司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那么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引发的诉讼,原告获得赔偿的标准,将既不取决于被告住所地或事故发生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也不取决于原告住所地的生活标准,而是取决于车辆在哪投保,岂不荒谬。虽然大部分案件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与保险公司所在地同在一省,适用的是同一标准,不存在上述问题,但其中蕴含的法理应当是一样的,即不能以肇事车辆在哪投保来确定管辖权。
最后,2012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侵权人住所地或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是2012年12月31日正式发布并生效的《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该条却予以删除,顺应了《民诉法》关于侵权案件立案管辖之原意,应予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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