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案二审判决书(于欢案二审判决书全文转载)
辱母案原判结果是什么?
一审判决: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和被告人于欢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
二审判决2017年5月27日,该案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取微博直播的方式通报庭审相关信息 。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
案件影响:
2018年1月6日,于欢故意伤害案入选2017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刑事案件。 2018年1月18日,于欢案二审主审法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吴靖在北京表示,通过二审开庭审理,最大限度地还原整个案件的事实情节,并在此基础上通盘考虑天理、国法、人情,最终依法作出裁判。
2018年2月1日,案件入选“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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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中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4·14聊城于欢案
于欢案二审判决结果如何?
于欢案二审判决结果:
一、驳回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1、许某、李某1、杜某3、杜某4、杜某5、杜某6的上诉,维持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5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附带民事部分;
二、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5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刑事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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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所谓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行为超越了法律规定的防卫尺度,因而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在鼓励公民更好地利用防卫权,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有其积极的意义。
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发文指出,要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鼓励正当防卫。
参考资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百度百科 防卫过当
辱母杀人案于欢被判刑多少年
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2017年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当事人上诉案。
2017年5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2017年6月23日山东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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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后调查:
2017年5月26日,于欢案二审开庭前一天,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聊城市公安局、冠县纪委等部门在同一天公布了于欢案有关当事人和处警民警调查处理情况。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5月26日通过官方微博发布了于欢案处警民警调查结果,民警朱秀明等人在处警过程当中存在对案发中心现场未能有效控制、对现场双方人员未能分开隔离等处警不够规范问题。
但上述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决定对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聊城市冠县纪委、监察局对相关处警民警作出了党政纪处分。
聊城市公安局通报,吴学占等人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现已查明该团伙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侵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犯罪。现吴学占团伙涉案的18名成员除杜志浩死亡外,其余17人全部落网。
同时,苏银霞、于家乐等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已被警方查处。经查,该案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人民币,涉及投资民众50余人。两起案件均在办理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于欢
于欢案判决书下来了吗?
于欢二审案判决书下来了。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2017年3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当事人上诉案。2017年5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2017年6月23日山东高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于欢,男,1994年8月出生,山东省冠县人,汉族,高中文化。苏银霞儿子、“辱母案”当事人。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员工。
2016年4月14日,女企业家苏银霞被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污辱苏银霞。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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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开庭
2017年5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自3月26日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组会同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专案组,先后赴冠县、聊城、济南等地,重点开展了以下调查工作。
一是听取了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和聊城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汇报,审阅了全部卷宗材料。
二是实地查看案发现场。通过测量现场距离、绘制现场示意图、访问在场人员等方式,尽可能还原案发时当事人所处位置,为准确认定事实、界定责任奠定基础。
三是复核主要证据。围绕案件事实和舆论关注焦点,提审上诉人于欢2次、复核主要证人19人、调取重要书证50余份,进一步查清了案件事实。四是核查关联案件。对舆论同时关注的吴学占等人涉黑、苏银霞等人涉嫌集资诈骗和杜志浩涉嫌交通肇事等案件,工作组听取了办案单位的汇报,查阅了相关卷宗材料,并已责成山东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认真调查,依法处理。五是组织专家论证。最高人民检察院两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于欢案涉及的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论证,听取意见和建议。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于欢
于欢案二审宣判结果是什么?
2017年6月23日,于欢案二审宣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
一审判决:此案一审由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21日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公诉,指控被告人于欢故意伤害罪。聊城中院于2016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合并审理 。
聊城中院随后做出判决: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开庭:2017年3月26日下午,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表示,将在该案二审程序中依法履行出庭和监督职责。对社会公众关注的于欢的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防卫过当还是故意伤害等,将依法予以审查认定。
成立由反渎、公诉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调查组,对媒体反映的警察在此案执法过程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等问题,依法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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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案的社会影响
1、查明事实真相,法庭庭审才是最好的平台。随着二审法庭调查的深入,于欢案的来龙去脉和事实真相逐渐呈现在公众面前,有些细节第一次为公众知悉,此前各种缺乏凭据的猜测得以平息,评论者的情绪也趋向客观、理性。
2、在司法领域,公开是最好的防腐剂,也是最好的稳压器。通过最大限度的司法公开,可以消弭各种误解和猜忌。于欢案的公开二审再次说明了这一点。通过全程公开,打消了公众对“暗箱操作”的忧虑,使一些偏离正轨的公众舆论回归理性。
3、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对司法机关尤其是手握法槌的法官来说,是一项崇高的要求。其中不仅有法律和程序的要求,也有情理要求和人心诉求。从包括于欢案在内的个案做起,通过司法公开、释法说理,推动全社会的法治信仰、维护司法权威,应该是司法机关的使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4·14聊城于欢案
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二审结果出来了吗?
结果已经出来了,已经宣判了。2017年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于欢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有期徒刑5年。
判决如下:
一、驳回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某1、许某、李某1、杜某3、杜某4、杜某5、杜某6的上诉,维持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5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附带民事部分;
二、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5刑初3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项刑事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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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它应该符合下列条件:
一、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山东省高级法院 于欢故意伤害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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