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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11 法律法规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实行监督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级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市检察院)的工作;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对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实行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实施情况;

2、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3、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议案的办理情况;

4、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案件审理情况;

5、本市发生的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办理情况;

6、非法干扰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情况;

7、市中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实行审判公开、回避、辩护、两审终审以及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等基本原则的贯彻情况;

8、市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检察活动,依法监督市中级法院的审判活动、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以及监督看守所、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场所的活动情况;

9、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受理申诉、告诉、举报工作的情况;

10、依照法律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监督的其它事项。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工作报告,须经院长、检察长签发,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7日前报送。

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工作报告时,由院长、检察长到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解答询问。

院长、检察长因故请假,应委托副院长、副检察长列席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对报告的审议情况,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对决议或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应及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在市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主任会议委托法制工作委员会听取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的某一项工作情况汇报,必要时可以提出相应的建议。第五条 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对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依法提出的质询案,市中级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到会答复质询。经主任会议同意,也可以延期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质询案半数以上的提案人对答复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对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进行视察。

视察的项目、时间、处所和组织由主任会议决定。

被视察单位应如实汇报情况,认真听取视察中提出的意见,负责及时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必要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对特定问题进行调查。市人大常委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定。第八条 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对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认真办理,及时答复代表,并将办理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第九条 公民对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控告,市人大常委会根据情况分别作如下处理:

1、属于法院、检察院尚在审理中的案件以及不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分别交由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办理。不服逮捕、公诉或不服免予起诉的,交由市检察院办理。

2、对涉及县、区法院、检察院所办案件的申诉和控告,分别转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依照法律程序处理;对县、区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的控告,转交县、区人大常委会处理。

3、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公民申诉、控告,其中案情重大或者涉及枉法裁判和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主要负责人要亲自主持办理,主任会议可以委托法制工作委员会调卷审阅或进行调查。对于要求报告处理结果的申诉和控告,市中级法院和市检察院应在3个月内作出书面报告。因案情复杂,在限期内不能办结的,要说明原因。

4、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依法行使职权予以支持。对正确的判决、裁定、决定、调解和处理予以维护,对无理缠讼的,应当批评教育,使其息讼。对借申诉、控告进行诬告、陷害的,责成检察机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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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2022年6月23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是合肥市政府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管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员额制落实需先报告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并送与合肥市市政府备案,相关文件显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员额制于2022年6月23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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