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件(许霆案件的法理学分析)

2022-09-09 法律法规

许霆案最终被判了几年?

2007年12月一审,许霆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徒刑。2008年2月22日,案件发回广州中院重审改判5年有期徒刑。

许霆案件(许霆案件的法理学分析)

许霆的案件介绍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

年轻保安员许霆到位于广州市黄埔大道西平云路上的一家商业银行的ATM取款机上取款,在取款过程中他发现取款机系统出现错误,本想取款100元,结果ATM出钞1000元,而银行卡存款账户里却只被扣除1元。于是,许霆连续用自己的借记卡取款54000元。当晚许霆的同伴郭安山得知后,两人结伙频繁提款,等郭回住所拿了借记卡后,许霆再次用银行卡取款16000元,随后两人离开现场。4月22日凌晨零时许,两人第三次返回上述地点,本次许霆取款10万余元,连同前两次总计取款17.5万余元。 在庭上,控辩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该案 罪名的定性上。辩护人辩称,ATM出错的责任在于银行,许霆开始并没有故意犯罪的主观动机,只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因为他主观上并没有秘密窃取的故意,有侵占别人财产的故意,犯了侵占罪,而不应被判盗窃罪。公诉人则认为,盗窃罪的特征是秘密窃取,许霆在明知ATM有问题的情况下,连续多次提取银行的款项并携款潜逃,盗窃数额较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如果他不知道ATM出了故障,导致卡上多了意外之财,那只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因为他主观上并没有秘密窃取的故意,赔偿多出的数额即可,但是,许霆在知道了情况后却不退钱,而是故意侵吞,则涉嫌构成盗窃罪,这时他虽然没有秘密窃取的故意和行为,但是却有侵占别人财产的故意。

最后,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此,许霆的辩护律师表示异议,他表示ATM机出错就是银行的错,另外,银行有足够时间追回款项,只是因为周末而错过,因此可以将这17.5万元视之为“遗忘物”,许霆的离开行为仅构成侵占罪。 2008年3月31日,广州中院二审

宣判,被告人许霆盗窃罪成立,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适用“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刑罚。但鉴于许霆是在发现银行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后产生犯意,采用持卡非法窃取金融机构经营资金的手段,其行为与有预谋或者采取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有所不同;从案发具有一定偶然性看,许霆犯罪的主观恶性尚不是很大。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最终判决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追缴许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发还受害单位。 二审宣判后,广州市中院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刑事审判二庭甘正培庭长结合判决书里内容,对公众关注的几大焦点问题详细答疑。甘正培首先表明,许霆虽未采取有预谋或者破坏手段盗窃金融机构,但自动柜员机是银行对外提供客户自助金融服务的设备,机内储存的资金是金融机构的经营资金。故许霆盗窃柜员机内资金的行为依法当然属于“盗窃金融机构”。 《刑法》规定,盗窃金融机构且数额特别巨大,最低法定刑是无期徒刑,而重审判决却对许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这很容易让人疑惑。对此,甘正培表示,根据本案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如果依据法定量刑幅度就低判处其无期徒刑仍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此,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其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0年8月1日凌晨3时55分,许霆下了火车,回到临汾老家,至此他已阔别家乡3年多。回到家中,许霆的父母却表现出截然不同的两种态度,父亲坚持有错无罪,积极通过媒体表达自己的观点,而母亲则十分低调,她早已抛开了是非对错,唯一担心的就是再因说错话儿子被送回监狱,而许霆的笑容始终挂在脸上,在他的眼里,新的生活已经开始。

下车后第一件事是拥抱母亲

8月1凌晨3时55分,许霆下了火车,回到临汾老家,至此已阔别家乡3年多,在出站口,亲朋好友竟坐满了8辆轿车,刚出站台,他的妈妈就跑了过来抱住了朝思暮想的儿子,许霆拍拍母亲的背,安慰着,而母亲却满眼泪水,不知该说些什么。

随后亲友载着许霆回到他还从未见过的新家。原来,一年前,他家从旧房搬进了新居,听说许霆要回家了,许霆的爸爸许彩亮将最大的房间布置了一下留给许霆。

母亲:想让儿子尽量低调

在得知许霆要回家的消息后,许妈妈兴奋得两晚失眠,知道儿子最喜欢吃饺子,她前天买来了一大把大葱,拌馅、和面,忙的不亦乐乎。

但是,在面对媒体的态度上,她却显得非常低调。

“孩子太累了,我只想让他静一静,至于别的,我什么都不想,回来就好,剩下的事情顺其自然。”

其实,早在记者采访许霆时,许妈妈就担心起来了,连给律师和许霆打了三个电话。在电话中,妈妈先是问律师,许霆现在啥样子,律师说,很精神,稳重多了。随后,妈妈又嘱咐许霆,“不要接受媒体采访了,说错了话再被带回监狱就麻烦了。”许霆当时回答说,“顺其自然吧。”

在母亲的心中,早已抛开了是非对错,唯一担心的就是儿子再被送回监狱。“丈夫太较真,孩子只要能回来,比什么都好。”

父亲:“我觉得他3年监狱有点白蹲了”

一整天许彩亮都在忙活招呼媒体,中午请媒体在家旁边的小饭店吃了饭。相比许妈妈的低调,许彩亮却非常热情也愿意接受媒体的采访,他称自己对媒体有很深的感恩情结,“如果没有媒体敢于说公道话,法院不可能改判,我希望国家和法院能给全社会一个交代。”

许彩亮说,“我知道,他妈妈是怕说错话,许霆又被关进去,但我是个坚持真理的人,我的观点是没变的,那就是他有错无罪。许霆想出来获得自由是很正常的,但是他不该交这笔罚金,交了意味着彻底认罪。

他妈妈是趁着我外出不在家,偷偷地把钱交了。他认罪?他在里面能知道啥,我觉得他三年监狱有点白蹲了,辜负了好多支持他无罪的网友。”

许霆:笑容挂在脸上,不忘感谢

许霆到家后就兴奋地与亲人和朋友一一拥抱,笑容一直挂在脸上,没有一丝疲倦。在接受采访时,他依旧一直不忘感谢,“感谢国家、感谢法院,感谢我的律师杨振平、张新强和黄仕安,感谢媒体,请大家放心,我会好好生活。”

在他的眼里,新的生活已经从这一天开始了。

谁知道许霆案件的始末?

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被告人许霆来到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 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额退还赃款1.8万元。经天河区法院审理后,法院认定其构成盗窃罪,但考虑到其自首并主动退赃,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今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日前,广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结果宣判后,引起社会各界强烈关注,九成以上的网友认为银行有错在先,法院不该重判被告许霆。2008年1月10日,许霆案裁定发回广州中院重审。重审后判刑5年。

法律角度和道德层次分析许霆案

法律的规定是社会道德规范的最低底线。

法官在做判决的时候肯定会加入个人的主观因素,只要他是个人就会讲求人情味,很多法律只规定了一个判决的范围,需要运用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来做出最终的判决。

“许霆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他利用银行ATM机出错取了十几万,一审判了他无期徒刑,二审只判了他5年有期徒刑。这个就是根据实际情节量刑过重,法律讲求人情味的典型案例。

扩展资料:

法院改判,许霆由无期徒刑减到五年徒刑,减刑幅度很大,但大多数人仍不认可这个结果。

面对这样的反馈,如果说“司法和民意、舆论都没胜利”,是有一定道理的。尤其在司法方面,做出来的判决而不被主流民意承认,总会有点不尴不尬的意味,昭示着司法与社会存在着某种严重的分歧或“撕裂”状态。

而从另一个角度看,这个案件似乎已经产生了“多赢”的实效。许霆个人和家庭不再面临随“酷刑”而来的悲怆境遇;司法面对舆论的汹涌冲击大步“后撤”,也赢得了“正视民意”、“表现出人性化”和“灵活性”等正面肯定之辞;

还有另外的类似案件,已被重判的服刑人可能因此案的“类推”而获益;因“技术故障”而涉案的后来者,将从此案后免遭灭顶之灾。如果以“无罪诉求”不被法庭接受论,民意的确没获大胜,但承认面对司法民意有所小胜,这一点还是客观的。

所谓的“胜败”都是相对的,讨论“谁胜谁败”的意义并不大。民意、媒体和司法、法律在“博弈”,这个博弈过程的产生和发展才具有重要价值。

曾有一种声音这样教训媒体和民众:舆论不得“干预司法”;“司法不应屈从民意”….而如今,许霆案的议论者告诉全体国民:国民就该“教训”司法,司法与法律最值得大家来教训。

这是一个重要的启迪。不被国民教训的司法和立法,即不属于国民所有;罔顾民意民智的法律,害怕舆论的法庭,那算什么东西。如果国民只有被司法整治、教训的份儿,它只是强加于国民之身的破烂而已。

今后,“事外人”必得更积极地通过媒体和各种舆论渠道去“干预司法”,这种干预将逐步使司法摆脱和避免“私法”的性质而成为属于国民的“公法”。

许霆是网络时代的幸运儿。此案放在前些年,被这样多的人关注、研究、议论那是根本不可能的事情。那也算是一种另类的“司法独立”,即无所顾忌地草菅人命、滥施酷刑而不被大众了解和批评。

技术进步的确在改良我们的社会生活,改变了许多人的厄运---如果国家有意识地发挥现有技术运用于民主与法治,我们将聆听更多更强的福音。

更有一种不曾挖掘的深层含义:国民的“主体意识”已经觉醒并空前活泼灵动。当年一个“国家利益”大词就能令社会全体噤若寒蝉的情况,一去不复返了。

现在的人们,当听到“国家”、“国家机构”、“国家法律”、“国家财产”等强势话语时,不再立马就像遭了霜的茄子,他们立刻就联想到可以和强势话语“分庭抗礼”的理由,将重要概念涉及的事物放倒新标的天平上度量一番。

在和“国家”、“财产”相对的那一端,他们摆上的是生命、自由、和社会正义。从悄然无息到民意汹涌,到重新度量,一种称得起“革命”的状况发生了。

不仅如此,中国公众还在“议案”中还表现出了理性与精致。道德提醒与道德谴责---民事纠纷与民事责任---刑法应用与刑法面前平等,“主流民意”竟然对此认定的层次分明、井然有序。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许霆

大家怎么看许霆案?

看法如下:

许霆案是一起有关银行的刑事案件,在看似简单的案情中涉及到一些常用的银行业务术语,如:借记卡,取款,扣账,流水清单等。此案审理过程中,司法机关忽视了这些业务术语背后真实的法律意义,直接引用商业语言作为刑事判决的依据,造成了灾难性的语境混淆。

许霆案判决中的最致命错误是对取款这一业务术语的理解,司法机关被存款与取款的表面字义所误导,将财务结算意义上的支取等同为了刑法意义上的拿取。

支取是包含申请,核准,交付,记账的一个财务结算过程,而拿取只是个人行为。支取的钱款具有与申请理由一致特定属性,如:工资或费用;盗窃的钱款则不具这种属性。银行客户开立账户实质是与银行签订了借贷协议,存款即是把钱借给银行,取款则是由银行向客户还款。

偿还债务不能在任何一方秘密或自以为秘密的形式下完成;钱款也必须出自债务人的交付,不是债权人自行拿取。

因此取款这个客观事实是直接排除盗窃的。从债权债务关系上看,取款大于存款实质是债务人的还款金额大于实际债务,债权人由此获得了民法意义上的不当得利,应依法返还债务人。

许霆案的判决参照了某些刑法专家的意见,这些专家忽视了银行业务的基本原理,将取款等同为从柜员机中取出钱款的个人行为,由此颠倒了钱款转移的行为主体,遗漏了债权债务结算的基本事实。

基于这种误解,以及对当事人具有主观恶意和自以为秘密的推断,将柜员机处理结算业务的过程认定为服务对象的盗窃行为。刑法专家们对存款与取款的误解与银行经营过程中的虚拟有一定关系,在银行业务中借贷确实被虚拟为寄存。

银行向公众借款虚拟为客户寄存钱款,银行的还款被虚拟为客户取回钱款。记录业务往来的账册(账户)虚拟为存放空间。债务累计(账户余额)虚拟为被寄存的钱。但这种虚拟仅具有商业宣传的意义而不具有法律意义,其背后真实的法律关系仍然是借贷关系。

错把取款当作行为而遗漏了债权债务关系,还导致许霆案判决中对盗窃金额的认定与定罪逻辑自相矛盾,判决书中认定盗窃的逻辑是:明知存款余额不足,仍然故意多取款,与银行错误无关。

但认定盗窃金额的逻辑则是:每次取款1000元,银行错扣账1元,认定许霆盗窃999元,与存款多少无关。许霆持余额176.97元(A)的借记卡,累计取款17.5万元(B)。

多取的钱数是小学生也能算出来的(用A减B)174823.03元,但许霆案判决书列出的不是这个数。

案件中“取款1000扣款1元”的细节迷惑了司法机关,由于许霆每次取款1000元时,有故障的柜员机会在许霆账户中扣款1元,判决书未解释扣账1元的法律意义,只简单地从取款金额中扣减了1元,认定许霆每次取款1000元盗窃999元。

由此认定许霆累计取款17.5万元,扣除175元(C),实际多得了174825元(用A减C)。但照此逻辑,无论许霆存款余额多少(1千,1万,甚至10万),只要取款17.5万,程序故障下柜员机的扣款都会是175元,那么多取的钱数也就完全一样,这显然是荒谬的。

还原回债权债务关系,刑法专家们“首次取款是不当得利,发现故障后再取款为盗窃”的法理分析根本站不住脚,因为是否多取钱要看余额和累计取款金额,而与取款次数无关。

例如:同样利用柜员机故障取出17.5万元,也同样是每次取款1000, 但有存款5千的人从第6次取款是多取,而有存款1万的人取第11次才是多取钱。

扣账是会计术语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扣减,真实意义是记录银行与许霆之间债权债务的结算过程,取款1000元既不能扣账1元,也不能扣两个500元,因为真实过程是一笔1000元取款。

许霆案中柜员机的程序故障导致了两个并行的错误:一是错误地核准了取款;二是不能如实记录取款,将1000元取款错记为取款1元。

错款要向业务对象追讨,但错账必须由银行依据会计法规做出更正。取款1元的财务记录没有事实依据,是非法无效的,事后要依据实际取款予以更正,将1元更正为1000元。

全部更正的结果就是许霆借记卡账户最终透支174823.03元。这个透支余额才能如实反映取款超出实际存款的事实,也是银行依据借记卡协议要求当事人归还透支款的财务凭证。

有些人以为借记卡任何情况下都不会透支,这与对存款与取款的误解直接相关,正是因为将账户误解为存钱的空间,将存款误解为存入,将取款误解为取出才会产生借记卡在物理意义上即不可能透支的误解。

但从债权债务角度看存款与取款实质是借款与还款,账户的真实意义则是对借贷经营活动的记录和统计。如果人或机器因认知错误导致还款大于实际债务,如实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记卡账户就必然会透支。

对银行而言许霆案中所涉钱款属业务错款,与盗窃造成的现金短款有本质区别。前者有业务上的明确原因和去向,属于应收款;后者则无法确认去向或原因,只能记入损失。银行对业务错款的追讨有着既定的流程,但许霆外省农民工的身份却给银行更正业务错款增加了难度。

同样的事情如果发生在王思聪身上,错款更正只需一个电话即可解决。即便不是高净值客户,如果当事人与银行有按揭贷款,定期存款之类的其它业务关系,银行也只需通知持卡人后做挂账处理(记入应收款),坐等还款即可。

但许霆身为外来民工,事发后立即辞职出走,在与银行工作人员的沟通中讨价还价的做法最终让银行工作人员萌生出报复心理,将银行内部的借记卡透支差错伪装成柜员机失窃而向公安机关报案。

准确解读许霆案中的证据就会得出与该案判决完全相反的结论:许霆案中被超额支取的钱款在法律上讲属于借贷行为中的不当得利;依照会计规则是其本人借记卡账户透支的结果;从操作规范上看属于业务错款和应收账款。

三个不同专业角度得出的结论可以相互印证,也都证明盗窃不能成立。此案判决书引用银行财务凭证作为盗窃证据的方式堪称灾难:财务凭证的真实意义是记录银行的经营活动,而非许霆的个人行为,其证据作用可直接否定盗窃。

因为同一笔钱款如果是银行办理的取款,则必定不是许霆的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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