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20道)
急!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1不可以,信用证的无因性和文义性
买卖合同无效,向B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考试要的,急求权威答案
第一题:9月10号的邀约没有撤销。A 与B之间的买卖钢缆合同成立。
第二题:卖方对于所销售货物应该承担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如违反此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详细点哦)
(1)本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2)合同已经成立。
理由: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6条的规定,在要约已送达被要约人,即要约已经生效,但被要约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这一段时间,只要要约人及时将撤销通知送达被要约人,仍可将其要约撤销。如一旦被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则要约人无权撤销该要约。在这个案例中,甲将撤销通知送达被要约人乙的时候,被要约人乙已经发出接受通知了,因此合同已经成立。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
(1)A公司的辩称不成立。A公司I1月25日发出的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本案涉及到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问题。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将其取消。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的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要撤回要约的通知于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将其取消。根据该《公约》第16条的规定,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撤销通知须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但这项规定有一定限制,根据该《公约》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第一,在要约申已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它的不可撤销性。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本案中A公司的要约注明了有效期是1991年12月30日,故而是不可撤销的。B公司的承诺于有效期内到达,所以合同视为成立。
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一:
A
国一公司向
B
国一公司出口泰国香米,并签订了
FOB
合同。
A
国公司在装
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是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
A
国公司在装
船后及时向
B
国公司发出装船通知,
但在海上航行中由于海浪过大,
大米被海水
浸泡,质量降低。货物到达目的港后,
B
国公司要求
A
国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
A
国公司是否应该对上述损失负责?如果本合同以
CIF
术语或
CFR
术语
成交,大米被海水浸泡的风险损失又分别由谁承担?(
15
分)
答题要点:卖方不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该风险应该
由买方承担。(
5
分)根据
Inconterms2000
的规定,在
FOB
术语中,卖方只承
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
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
5
分)如以
CIF
或
CFR
术语成交,卖方也同样
不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风险损失负责。根据
Inconterms2000
的规定,在
CIF
或
CFR
术语中,
卖方也只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
货物越过船舷之后
的风险也由买方承担,除非卖方在交货时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
5
分)
案例二:
托运人马克辛靴鞋公司出口一批货物,
由承运人加拿大政府商业海运公司班
轮运输。货物装船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了海运提单,提单背面订有适用《海
牙规则》的条款。但船在开航前发生火灾,致使货物受到损害,经调查,火灾的
起因是由于经船长授权的雇佣人员在对排水管道加温时疏忽所致。
托运人对未能
交货造成的损失要求承运人赔偿。(
10
分)
答案要点:承运人应赔偿(
5
分),因未做到在开航前和开航时使船舶适航。
(
5
分)
案例三
:
2005
年甲国出口商
A
公司与乙国进口商
B
公司签订了一份
FOB
合同,
合同规
定由
A
公司出售大米
1000
吨给
B
公司。
A
公司在甲国某港口将
3000
吨散装大米装上船舶,
并指示承运
人
C
公司,在该批大米到达乙国
目的港后,将其中
1000
吨交给
B
公司,其余
2000
吨交给另一收货人。但
C
公司的船舶在运输途中因意外致
上海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收益为还款资金来源,以该公司资产为担保;该贷款
如果是有限追索权贷款,除上述收益和担保外,一般还要求上海污水处理有限
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
4
)上述注册资本和项目贷款中,哪些可以向
MIGA
投保?可投保什么险别?
答:柏林净水厂投入的注册资本及提供的贷款担保,可以向
MIGA
投保,具体可
投保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和内乱险、外币汇兑险、违约险。
案例十一:
中国出口公司与外国进口公司于
2001
年
3
月
30
日签订干笋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
采用
CIF
术语,目的港为纽约,
4
月
15
日前将货物装船、发运,并及时提供相
关单据。中国出口公司于
4
月
10
日将货物发运,由于天气原因,通常只用
10
天的航程实际用了
20
多天,货物于
5
月
1
日到达目的港。中国出口公司于
5
月
10
日交付有关单据。由于在海上时间过长,货物发生霉变。
(
1
)中国出口公司是否存在违反合同的行为,为什么?
答:中国出口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因为它没有及时交单,而及时交单是中国出
口公司承担的重要义务之一。
(
2
)中国出口公司对货物霉变是否承担责任,为什么?
答:中国出口公司不承担责任。因为根据
CIF
术语,货物越过船舷时风险由卖
方转移给买方。本案中包括霉变的货物风险已经由中国出口公司转移给外国进
口公司。
(
3
)假设合同规定“货物到达目的港纽约的时间不晚于
2001
年
4
月
30
日”。
中国出口公司又违反了哪种义务?
答:中国出口公司违反了按规定时间交货的义务
案例十二:
甲国和乙国都是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的缔约国。
甲国
A
公司与乙国
B
公
司签订了从
B
公司进口
100
吨白糖的合同。合同选用了《
2000
年国际贸易
术语解释通则》的
FOB
术语,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托收。此后,
A
公司与承运人
C
公司签订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
运输合同受
《海牙规则》
的约束
)
,
并向
D
保险公
司投保了平安险。承运人的
E
轮按时抵达乙国装货,
B
公司提供了符合合同要求
的货物。
在
E
轮驶向甲国目的港的途中,
因遭雷击船舶发生了火灾。
后来大火虽
被扑灭,但大部分白糖已经熔化。
B
公司委托银行向
A
公司收取款项,
A
公司却
以货物已经发生损失为由拒绝付款。
试问:本案中的货物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
为什么
?
答:本案货物损失应当由买方甲国
A
公司承担。因为:
(1)
本案货物因遭遇
雷击
(
自然灾害
)
造成大部分砂糖熔化
(
单独海损
)
,这不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
所以保险人无须对货物损失承担责任;
(3
分
)
(2)
货物损失是因雷击所致,
对此承运人无过失,
因此也无须承担责任;
(3
分
)
(3)
本案买卖合同选择
FOB
贸易术语,在此贸易术语下货物风险于装运
港越过船舷时转移,而由于货物损失是发生在风险转移之后,因此本案货物损
失应由买方承担。
(4
分
)
案例十三:
我国
A
公司与某外国
B
公司于
1992
年
10
月
20
日签订了购买化肥的
CFR
合同,
A
公司开出的信用证规定,
装船期限为
1993
年
1
月
1
日至
i
月
10
日。
由于
B
公司
租来的货轮在开往装货港途中未尽责速遣,
结果使装货至
1993
年
1
月
20
日才完
成。承运人在接受
B
公司保函的情况下,签发了与信用证条款一致的提单。
B
公
司依此单据向银行办理了结汇手续,
A
公司也顺利付款赎单。依提单上载明的装
船日期预计船舶将于
2
月
10
日到达目的港,
A
公司已安排好了一些接货的工作,
但该船却于
2
月
25
日才到达目的港,这时正赶上化肥的价格下跌,使
A
公司在
出售化肥时的价格大大下降。
另一方面,
由于收货人已为接货作好了运输工具和
仓库的安排,化肥的延迟到港也引起了收货人在这方面的损失。
试问:
(1)
当该案中运输合同受《海牙规则》或者《汉堡规则》调整时,承运
人承担的责任是否会不同
?
(2)
如果本案
A
公司投保一切险,保险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
(3)
本案中银行有无责任
?
答:
(1)
不同。因为《海牙规则》运输延迟无须承担责任,
《汉堡规则》应当
承担延迟责任,但无论如何,承运人都应当承担租船合同的违约责任,并与
A
公司承担联合欺诈的连带责任。
(3
分
)
(2)
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对于货物市价跌落的损失属于除外责任。
(3
分
)
(3)
银行没有责任,因为单单一致,单证一致。
(4
分
)
案例十四:
2007
年
4
月
5
日,中国嘉禾进出口公司电告美国某商贸易公司,欲以
FOB
条件
向美国出口一批瓷器,总价款为
100
万美元,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支付价
款。
4
月
11
日收到美国商贸公司复电,同意购买,但要求降价至
90
万美元。中
国嘉禾进出口公司于
4
月
15
日电告对方同意其要求,美国商贸公司
4
月
17
日
收到此电报。
随后,
中国嘉禾进出口公司将货物运至上海港,
交由中国某远洋运
输公司承运,整批货物分装在三个集装箱内。
4
月
5
日承运船舶在公海航行时,
由于船员的疏忽,
船上发生火灾,
中国嘉禾进出口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被火焚
毁,其余两个则完好无损。
5
月
11
日货物运至纽约港,但美国公司拒绝接受货
物,并向中国出口公司提出索赔,双方诉至中国法院。
试问,根据上述案情:
(1)
双方的合同争议是否可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
(2)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合同于何时成立
?
为什么
?
(3)
中国出口公司是否应办理该批瓷器的运输保险
?
(4)
根据
FOB
交货条件,货物的风险在何时由卖方移转至买方
?
答:
(1)
可以适用。本案属于《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
(2
分
)
(2)
合同于
2000
年
4
月
17
日成立。根据公约的规定,合同的生效采取
到达生效原则,即美国商贸公司
4
月
17
日收到对方电报时合同成立。
(2
分
)
(3)
根据
FOB
条款,卖方中国出口公司无义务办理运输保险,也无义务
承担保险费。
(3
分
)
(4)
根据
FOB
条款,卖方中国嘉禾进出口公司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害的一
切风险,直至货物在指定装运港已越过船舷时为止。
(3
分
)
案例十五:
在一项转口贸易中,日本山下公司与中国
B
公司签订了一项买卖合同,合同规
定由日本山下公司向中国
B
公司出售一批机床。在订立合同时,中国
B
公司明确告诉日方:
这批机床将转口土耳其并在土耳其使用。
合同签订后,
在履
行过程中,
由于某种原因,
这批机床并未按原计划转口土耳其,
而是转口到了意
大利。
当这批机床运达到意大利之后,
一位意大利生产商发现该批机床的制造工
艺侵犯了其两项专利权,
故根据其本国专利法向当地法院提出请求,
要求法院禁
止这批机床在意大利境内使用或销售,
同时要求损害赔偿。
后据调查,
这批机床
确实侵犯了意大利生产商的两项专利,
这两项专利均是在意大利批准注册的。
当
中国
B
公司找到日本山下公司,
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时,
日本山下公司以其在订
立合同时并不知道该批机床将转口意大利为由,
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因此产
生争议。试问:中日本山下公司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
为什么
?
答:中日本山下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2
分
)
因为根据
1980
年《联合国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对所售货物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仅及于
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和订立合同时卖方已知的货物预售或使用第三国。
(3
分
)
在本
案中,由于日本山下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道也不能预料该批机床将最终在
意大利使用,因此,按照公约的规定,对该批机床因转口到意大利而侵犯了意
大利境内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的后果,
日本山下公司是不承担违约责任的。
(5
分
)
案例十六:
甲国
A
公司
(
买方
)
与乙国
B
公司
(
卖方
)
签订一进口水果合同,价格条件为
CFR
,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约定买方在目的港有复验权。
货物在装运港检验合格后交由
C
公司运输。
由于乙国当时发生疫情,
船舶到达甲
国目的港外时,
甲国有关当局对船舶进行了熏蒸消毒,
该工作进行了数天。
之后,
A
公司在目的港复验时发现该批水果已全部腐烂。
请问:
(1)
依据《海牙规则》
,承运人
C
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
为什
么
?
(2)
在
CFR
条件下,应该由卖方还是买方签订保险合同
?
(3)
在
CFR
条件下,应该由卖方还是买方支付保险费
?
答:
(1)
依据《海牙规则》
,承运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
分
)
因为其享
有因检疫限制免责的权利。
(3
分
)
(2)
在
CFR
条件下,应该由买方签订保险合同。
(2
分
)
(3)
在
CFR
条件下,应该由买方支付保险费。
(2
分
)
案例十七:
2004
年
5
月
8
日,一中国公司与一韩国公司签订合同订购电子零部件
5
万套,
FCA(
韩国某港口
)
价格条件,
2004
年
11
月
7
日一
9
日交货,合同适用《联
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若发生合同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解决。后由于此类电子产品价格下跌,同年
6
月
20
日,中国公司与韩国
公司将订货变更为
4
万套,产品价格不变。
2004
年
11
月
8
日,韩国公司将货物
交给中国公司指定的承运人。
11
月
25
日,中国公司收到货物,发现韩国公司所
交货物仍然是
5
万套。
问:
(1)FCA
的中文名称是什么
?
本案中,货物风险何时由韩国公司转移给中国
公司
?
(2)
中国公司
11
月
25
日才收到货物,能否以韩国公司未按期交货为由追究
其违约责任
?
(3)
中国公司能否按市场价收取多交的
1
万套电子部件
?
(4)
若其中有
1
.
5
万套产品不合格,
中国公司想向韩国公司退换不合格产品,
则在
实际退回韩国公司前,中国公司应该对该部分产品采取何种措施
?
有关费用
应由谁承担
?
(5)
若双方纠纷经仲裁后,韩国公司拒不执行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中国公司
如何使裁决在韩国得到执行
?
法律依据是什么
?
答:
(1)FCA
为货交承运人。本案中货物风险从
Z004
年
11
月
8
日韩国公司
将货物交给中国公司指定的承运人时起风险转移。
(2
分
)
(2)
不能,因为韩国公司已在规定的交货期内交付货物。
(2
分
)
(3)
中国公司可以按市场价收取多交的
l
万套电子部件。
(2
分
)
(4)
保全货物,费用由韩国公司承担。
(2
分
)
(5)
依照《纽约公约》使裁决在韩国得到执行。
(2
分
)
案例十八:
山东一家进出口公司和某外国公司订立了进口尿素
5000
吨的合同,依合同约定
我方开出以该外国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总金额为
148
万美
元。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请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2005
年
10
月货物装船后,该外国公司持提单在银行议付了货款。货到青岛后,我公
司发现尿素有严重的质量问题,
立即请商检机关进行了检验,
证实该批尿素是毫
无使用价值的废品。
我公司持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已付款项,
否则将拒绝向银
行支付货款。
问:银行是否应追回已付货款
?
我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银行付款,为什么
?
答案:银行无须追回已付款项,我进出口公司无权拒绝向银行付款。
(3
分
)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UCP500
号
)
规定,开证行付款的前提条件是
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相符。
(3
分
)
本案中,开证行在单证相符的条件下支付货款,这一行为并不违反
UCP500
以及开证行对开证人的承诺和承担的责任。因此,开证人无权要求开证
行向有关当事人追回已付款项。根据信用证独立原则,我进出口公司必须向银
行付款赎单。
(4
分
)
案例十九
:
美国
A
公司与我国
H
公司签订厂购买一批月饼的合同,
交货日期为当年巾秋
节前—星期,
以便卖给在美国的华人过中秋节之用。
但是,
由寸我国当年中秋节
月饼市场火爆,
B
公司货源紧张,中秋节已过了一个星期还未交货。而美国的实
际情况是由于中秋节已过,
月饼难以销售。
A
公司于是通知
B
公司宣告合同无效。
问:
(1)A
公司宣告合同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
?
(2)A
、
B
两公司约定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哪—方有可
能败诉
?
如果败诉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应怎样做
?
答:
(1)A
公司宣告合同无效的依据是
B
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B
公司延
迟交货,就是违约行为。而且由于中秋月饼是在特定时间销售的物品,
B
公司延
迟交货,
A
公司卖出月饼就很困难,由此会蒙受损失,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
A
公
司根据合同所期待得到的利益,
即
B
公司的延迟交货构成根本违反合同。
B
公司
根本违反合同,
A
公司应有权宣告合同无效,可向
B
公司主张损害赔偿。
(5
分
)
(2)
由于
B
公司根本违反合同,
B
公司会败诉。
B
公司不履行仲裁裁决,
A
公司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
(5
分
)
案例二十:
2001
年
12
月
26
日,中国
A
公司与美国
B
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
中国
A
公司向美国
B
公司出售一批黄豆粕,交易条件
CIF(
洛杉矶
)
,总价值
27945.24
美元,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中国
A
公司分别与保险公司、远洋运输
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
运输合同。
该批货物于
2002
年
3
月
22
日装载于某远洋运
输公司的“永安号”船舶上,并于
3
月
25
号起航。航行途中,由于天气恶劣,
船舶不慎触礁沉没,
船上的货物全部损毁。
美国
B
公司闻讯,
欲通知开证行花旗
银行纽约分行拒绝付款。
请问:
1
.货物风险自何时转移
?
2
.美国
D
公司是否有权要求银行拒付货款
?
银行是否应该拒绝付款
?
3
.承运人是否应承担货损
?
为什么
?
答:
1
.因合同中约定交易条件为
CIF
,所以货物风险自越过船舷时发生转移。
(7
分
)
2
.如果中国
A
公司的单证相符,美国
B
公司无权要求银行拒付货款。银行
也不应该拒
绝付款。
(7
分
)
3
.承运人不应承担贷损,承运人无过失。
(6
分
)
国际经济法 案例分析
一、国际经济法的三个层次
私人之间跨国商事交易关系——跨国钢材进出口合同——违约
政府与私人之间跨国经济管制关系——美国政府保障措施——关税
国家之间跨国经济交往关系——GATT/WTO多边世界贸易协定体系——保障措施条约
二、三个层次的法律问题
进出口当事人是否有效?是否是不是违约?出口方如何得到救济?进口方如何抗辩?涉及哪些法律?
美国政府的保障措施决定是否符合其国内法?受到影响的国内国外当事人是否可以提出申诉?涉及哪些法律?
中国是否可以向美国提出质疑?是否能够从国家间争议角度解决?涉及哪些法律?
三、三个层次的法律解决
首先,看合同是否成立,涉及到中美合同法规则和国际合同公约,可以认定合同已经有效成立,那么,进口方的行为就属于违约,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但是,进口方可以抗辩,主张美国政府行为构成情势变更,这样,就可能免责。
其次,美国政府采取进口保障措施是基于其1974年贸易法第201条款,其中规定外国进口导致美国相关产业受到严重损害或其威胁则有权进行调查,如果进口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可以由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建议,由美国总统决定是否采取进口保障措施。因而,美国政府的做法是有国内法依据的。至于外国受到影响的私人当事人,根据美国法律,却没有申诉权,所以,无法从美国国内法寻求救济。
第三,中国于2001年底正是加入WTO,中国和美国都是WTO成员,都受WTO协定约束,WTO保障措施协定要求必须证明进口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采取保障措施。这样,就可以根据WTO协定来从国际法角度判断美国政府的做法是否符合WTO国际法。同时,WTO提供了一套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国政府可以先与美国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请求设计WTO专家组断案,专家组判定美国败诉,美国上诉,上诉庭维持专家组裁决,裁决报告经DSB通过,美国于2003年12月4日 宣布终止保障措施。
总结
从这个案件中可以看到,国际经济法可以分为三个基本层次,这样,就有三层法律关系、三层法律规则和三层法律解决。那么,要想解决一个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就必须掌握国际经济法的知识、理论、思维、方法和技术,就得知道这个问题属于三个层次中的哪个层次,涉及哪些法律,如何着手解决。这是学习国际经济法以及学会像国际经济法律人那样思考的一个最基本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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