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分析(行政法案例分析报告)

2022-09-09 法律法规

行政法学 案例分析题

第一题选D,可以当场作出决定,但应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第二题选D;第三题选B,必须依照法定格式要求制作、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四题选C和D,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一条,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行政法案例分析(行政法案例分析报告)

行政法案例分析

你好,海关对张某的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法的可诉范围之内,行政诉讼案件的默认一审受理法院是基层人民法院,但也包含很多例外,例外之一就是被告是海关时,一审受理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因此,中院受理张某对海关的诉讼请求是妥妥的没问题。

林业局对张某的处理,虽然与海关对林业局的处理存在前后时间差,但两者行为性质根本不同。海关的处罚行为是可诉行政行为,林业局对张某的处分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奖惩任免行为,对这类行为,《行政诉讼法》12条明确将其排除在诉讼范围之内,张某可以通过申诉等方式来维护自己做为公职人员的合法权利,但不可以就此提出行政诉讼。

希望以上回答能帮到你。

行政法案例分析题解答

1.本案应以B区的市公安局为被告。

参见【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条文: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分析如下:

因为B区的市公安局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改变了“公安分局决定对甲某拘留10天”,因此甲在“甲某仍然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那么B区的市公安局作为被告。

2.对宋某的行政处罚行为在以下几个地方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

1)没有查清事实就直接给予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违法。

见: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2)在行政处罚前,没有告诉关某(行政相对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等等,实属违法。

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行政相对人关某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行政机关不得进行态度罚。

很明显,进行了态度罚——违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4)在对关某进行行政处罚时,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没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并且行政处罚决定应该是当场填写,而本案中,执法人员却直接给关某一张打印的决定书。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5)行政处罚的决定作出的行政机关主体不合法。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某省某地区交通大队的印章只是一个行政机关的内部机关。不得以这样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

1)吴某无权当场对陈某作出1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原因在于:对公民行政处罚在50元以上都应该使用普通程序,而不是使用简易程序来当场做粗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2)有以下几点违背了违法行为:

第一:没有当场交给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

见题目中“未交付陈某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是声称改日由陈某区工商局领取,”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不能要求行政相对人当场交纳罚款。(44条),也不符合当场要求缴纳罚款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三,对行政相对人的陈述与申辩不理不睬。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四,“并声称如不服则加重处罚”违法。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3)救济途径:

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还可以进行行政诉讼。

两个救济手段,行政相对人可以选择。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

1)该市检察院可以提起一个给付之诉。即是作出土地使用权归自所有。

因为是对市政府作出的一个行政裁决表示不服,应该是要寻求法院来予以变更市政府的裁决,让法院作出有利于自的一个判决。

2)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原因在于:被告(市政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为什么不适宜什么审理呢?行政相对人是市公安局和市检察分院。

3)诉讼参加人:市政府、公安局和市检察分院。

诉讼地位:市政府(被告)、市公安局(诉讼第三人)

、市检察分院(原告)。

各自如何参加诉讼:

市检察分院是以起诉的方式参加诉讼;市政府是以应诉的方式参加诉讼;市公安局以申请的方式参加诉讼。

第二十四条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七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按照法律规定来说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因为没有把当事人限定在除了公、检、政府以外的机关予以规定。

行政法案例分析 懂的进

(1)市政府的通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市政府发布的通告,明确确定只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而该市原仅有甲、乙、丙、丁四家定点屠宰场,这就意味着剥夺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屠宰资格。可见,该通告是针对定点屠宰这一特定的事和甲、乙、丙、丁这一特定的人作出的,侵害了乙、丙、丁三家屠宰场的公平竞争权,属于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2)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是行政许可行为,具体而言是属于资格许可行为,即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的许可。既然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的行为是资格许可行为,未获得该牌的企业就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的经营活动,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就有权据此吊销其执照与许可证。但本案中,由于市政府的行为违法,所以,工商局、卫生局就不得据此吊销乙、丙、丁的执照与许可证。

行政法的案例分析题 求大神解答

?答:1)上述处罚中,对包某作出2万元的罚款和吊销执照的决定,需要告知包某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即经过听证程序作出,除非包某放弃听证。因为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决定前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2)①若对市文化局与公安局联合作出的扣押行为和罚款2万元的处罚决定不服,应向两机关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因此,此时的复议机关为A市人民政府。②若对东区工商局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其所属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此时的复议机关可以是东区人民政府,也可是A市工商局。 ③若对洼里派出所受委托作出的行政拘留不服,应当以市公安局或东区人民政府为复议机关。因为对受委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以委托的政府工作部门所属的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为复议机关。(3)包某若不服行政拘留决定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法律规定了复议前置条件。若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复议决定,或虽然作出了复议决定但包某不服的,包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参考答案】

(1)能。因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县卫生防疫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并承担法律结果,具备了行政主体资格。

(2)不应。因为卫生防疫站的行为是规避法律的违法所为,行政权是国家权力,行政机关不能自行处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个案例分析,行政法的!

案例一、1、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理由是针对的对象特定,直接确定相对人权利义务。如指定给甲发放定点标志牌,排除了乙、丙、丁三家。2、适格被告有市政府、市工商局和卫生局。因三个行政机关都实施了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并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3、乙、丙、丁有权提起行政诉讼。4、属于于行政确认性质。工商局、卫生局不能据此吊销乙丙的证件。 案例二、1、正确。派出所没有拘留权。2、不合法。3、正确。因是两个不同种类的处罚。4、应以上级复议部门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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