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
离婚,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我国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又增加了一条。为增加大家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解,作者根据法院的惯例,从侵权责任上给大家聊一下,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的需要具体的几个条件。
一、具有法定的违法行为:
民法典列举了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五种情形,这些情形也是导致婚姻破裂的主要诱因,超过这个范围的违法行为不能提出损害赔偿要求。例如常见的婚外情行为,如果达不到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程度,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法院也不会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行为人有主观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权人是特定的,只能是婚姻当事人之中的一方,不涉及到第三人。此条款还需要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提出损害赔偿的受害人无过错。即行为人主观上故意违反婚姻法的忠实义务、相互扶养、相互理解的义务,且清楚知道实施上述违法行为会给婚姻和受害方带来一定的损害,而故意为之。行为人过失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有损害事实:
过错方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财产损害是指由于对方的行为造成财产上的损害,如为第三者置地购房、购买衣物、提供生活费用等等。人身损害是因对方的过错行为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如因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造成无过错方身体受伤、致残等。精神损害是指配偶一方的过错行为侵犯了另一方的人格尊严和配偶权利,使另一方产生羞辱、悲伤、恐惧、怨恨等精神痛苦和创伤,影响其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四、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过错方的违法行为与无过错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即行为人因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给无过错方造成损害,且因为这些损害行为导致离婚结果的出现。有了这种因果关系,受害人才能要求损害赔偿,如果受害人因自身的过错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则不能要求配偶承担赔偿责任。如对方虽有上述违法行为,也给无过错方造成一定的损害,但导致离婚的不是这些因素,如因一方性无能、患病、破产等原因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也不能根据民法典规定提出赔偿要求。
结束语:
损害赔偿金具有一定的补偿、抚慰性质,其标准是法院根据当地经济水平以及当事人承受能力等情形裁定的,从已有案例来看金额都不大,难以使受害人获得心理上的慰藉,平息其怨愤,也难以遏制上述违法行为。
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适用情形
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适用情形:
1、一方重婚;
2、夫妻一方在婚内与他人同居;
3、一方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规定哪些属于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我国的民法典对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现了以下情况之一,导致夫妻双方离婚的,那么无过错方可以请求加害方进行损害赔偿:1、夫妻中的一方具有重婚情节;2、和别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离婚损害赔偿】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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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概念及法定情形
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如下: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法规引用
《 婚姻法 》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一、条件
1.须诉讼离婚或协议离婚。a.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亦不予支持;b.当事人不起诉离婚 ,仅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婚姻法》解释(一)第29条)。
2.仅限于法定情形(穷尽式列举):a.重婚;b.同居(指持续性共同生活。一夜情不算);c.实施家庭暴力;d.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婚姻法》第46条)
二、内容:
1.权利义务人。a.权利人:无过错方;b.赔偿义务人:具有过错的配偶;c.第三者(“二奶”,“二爷”)不承担赔偿责任;
2.赔偿权的内容:a.物质损害赔偿;b.精神损害赔偿。
需注意以下两点:
如果夫妻双方都具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行为,任何一方均丧失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婚姻法》解释(三)第17条)。
《婚姻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该条是对《婚姻法》第46条的补充。但赔偿请求权的内容限于财产损害赔偿,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三、时间
1.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时,须在离婚诉讼中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离婚诉讼的被告时,原则上须在离婚中提出,但有两个例外,a.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亦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b.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3.协议离婚的:若已放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不得再度主张。未放弃的,可于协议离婚后1年内提出。(参见《婚姻法》解释(一)第28、29、30条,《婚姻法》解释(二)第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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